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关于印发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各科室(办)、下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形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CSGLHZHZFJ-2023-014。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

1.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适用规则

2.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3年修订)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3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各镇街(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使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国家和省批准的深化改革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则与《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相结合适用。

第二章  自由裁量权标准及适用条件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予以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执法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适用自由裁量权: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罚款幅度;

(四)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罚款幅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人、智力残障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法行为人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从重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依照《裁量标准》选择合适的裁量档次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人既有法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法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或者同时符合《裁量标准》不同裁量档次的违法情形的,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按照3:4:3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设定X为法定最低罚款金额,Y为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则:

从轻处罚:[X,(Y-X)×30%+X]

一般处罚:[(Y-X)×30%+X,(Y-X)×70%+X]

从重处罚:[(Y-X)×70%+X,Y]

第十二条  涉及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应当结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参照《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进行综合裁量。

涉及由上级执法部门或其他许可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和《裁量标准》的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建议和相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上级执法部门或移送至其他许可部门作出决定。上级执法部门或其他许可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述行政处罚,不影响本级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自由裁量权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部门应当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对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参照《裁量标准》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裁量标准》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参照本规则,结合具体案情适用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第十五条  依法应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  依法须经法制审核的,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执法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接到审核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执法部门应当落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如实记录集体讨论情况。

第二十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说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定和理由以及执行依据。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二)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四)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裁量标准》表格中的“违法行为次数”,是指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认定后,再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且被执法部门认定的次数。

第二十四条  《裁量标准》表格中“高于”“多于”“大于”包含本数,“超过”“低于”“少于”“小于”不包含本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及《裁量标准》自2023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0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东城综〔2020〕30号)、《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综管〔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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