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认定及评优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工作站是指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三甲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工作平台(含已认定的研究生工作站)。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研究生培养(实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业实践,是指全日制研究生在高校院所完成理论课程学习后,实施“双导师”制,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二是联合培养,是指由高校院所分配研究生指标到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养(实践)基地,通过实施“双导师”制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培养年限一般不少于一年。联合培养包括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两种类型。

第四条 企事业单位所培养(实践)研究生须在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报到备案。

第五条 工作站建站单位应提供满足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所需的食宿、科研等基本条件;确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科研课题;配备企业导师和管理人员负责工作站管理及研究生指导工作;建立完备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管理制度;组织研究生培养(实践)工作的科研月度小结和季度评估,以及协助东莞市名校研究生培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研究生中心”)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作站资格有效期为四年。工作站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重新申请认定,不提出申请或重新申请认定不合格的,其工作站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报工作站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创新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国家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企业、三级甲等医院。

(二)已设立研发机构,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固定的研发场所和实验仪器设备,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及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5件及以上,其中企事业单位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3%,新型研发机构的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不低于10%(三级甲等医院除外)。

(三)具有经市研究生培养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导师,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企业导师具有指导研究生实践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科学研究或产业化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显著的工作成果,能协助高校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文献阅读、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2.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岗位人员;

3.主持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研究与开发人员;

4.获市级以上科技类或社科类奖项的主要人员,且为第一完成人;

5.近5年来主持或为主(前三位)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经费超过100万元的横向科研课题;

6.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技术总监及以上人员;

7.近5年来发表过4篇及以上高水平专业学术研究论文,或独立出版过一部以上学术著作;

8.获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授权,且为第一发明人。

(四)近4年累计联合培养(实践)研究生不少于3人。

(五)具有合理、清晰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管理制度,对进站的研究生有明确培养课程、工作任务,设立合适的研究生实践岗位。

(六)具有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的科研课题,并在研究生中心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发布。科研课题应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和技术的需求,联合高校院所或高校导师开展工作站平台建设、技术研究、校企联合课程开发等科研活动,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的科研课题。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网上填报。申报单位进入服务平台填写并提交申报书,首次申报需注册新账号。

(二)网上审查。研究生中心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

(三)材料报送。网上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请在一周内按要求打印书面材料(A4规格打印一式三份,左侧装订,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研究生中心。

(四)通过认定。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下达认定通知。

第三章 评优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每年开展示范工作站评选工作,对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明确的研发主攻方向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并在培养学生过程中产出成果较多、学生培养管理制度完善的示范工作站给予奖励。

第十条 示范工作站评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定为我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且在有效期内。

(二)工作站建设单位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不少于4人或接收专业实践研究生不少于8人。

(三)工作站建设成果突出,促成产学研合作项目或研究生就业留莞率高、科研课题成功转化为产品等。

(四)已经获得示范工作站的企事业单位,在获奖后2年内不可再次参与评选。

第十一条 示范工作站评选程序如下: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评选通知及指南;

(二)评选单位填报相关材料后,提交到研究生中心;

(三)研究生中心对评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四)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东莞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出评审等级,并将拟评选等级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六)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评选结果和补助通知。

第四章 评优补助

第十二条 市财政对获评为示范工作站的建设单位给予资金奖励,其中一等奖不超过5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0万元、三等奖不超过20万元,每年获评示范工作站比例不超过当年工作站总数的20%。

第十三条 示范工作站评选奖励资金应用于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过程中平台建设,包括平台系统建设、联合培养(实践)课题研究、校企联合培养课程开发、联合培养(实践)工作导师费用、人员劳务、差旅、学术交流、实验室建设以及工作站管理等相关支出,由建设单位统筹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工作站建设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缴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

(一)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二)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局建立科研项目诚信管理制度。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科研项目的各类主体进行诚信管理。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失信行为,按《东莞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东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本操作规程出台前已认定的工作站,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