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 认定考点设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科学、公正、便利、高效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引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我市有序、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1〕76号)、《关于做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属地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技服〔2021〕152号)《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办服务工作指引(试行)》(粤技服〔2022〕18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已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成“双备案”的全国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及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省级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考点开展职业技能人才评价的范围应与社评组织已备案的职业(工种)及等级对应。

第三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行“一次备案、全省有效”,优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备案流程,建立完善共建共评共治共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立足“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的城市定位,推进我市考点设置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通过设置一批产业代表性、行业权威性、评价专业性的考点,进一步扩大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覆盖面,为我市四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要素支撑。

第四条 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服务发展”原则,积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服务技能劳动者评价需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考点设置要以能满足我市产业发展用人需求为导向,聚焦我市“4+5”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行业领域,以先进制造业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为主提供技能人才评价服务。

第六条 东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试办”)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全市社评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的核验、业务指导和监管工作;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考点的初审和日常监管工作;各社评组织要按本规定设置和申报考点,并做好考点的考务服务管理,自觉接受考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管。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七条 考点场所要求

社评组织在我市设置考点,需在我市自有或租赁(租赁时间不低于一年)固定、独立的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且与培训评价职业(工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场所、理论知识考核场所、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场所产权应合法合规,不得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用,环境安静、交通便利,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设备,公布固定的咨询电话。

第八条 组织架构要求

社评组织要加强考点的指导、监督检查及年度考核。考点应当有与开展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有6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考点的日常业务,包含考点负责人、考务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考评人员(可外聘)、保安人员(可外聘)和医护人员(可外聘),其中考点负责人、内部质量督导员须是社评组织专职人员,至少有固定的2名工作人员常驻我市。

第九条 考场设置要求

考点应有与开展职业(工种)及等级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设备等硬件设施和线上考务监管平台等软件设施,须按要求设置笔试考场、机考考场、实操考场、答辩考场及配套候考室、考务办公室、阅卷室、保密室等(详见附件3),信息系统配置须满足线上考务管理、无纸化考试的功能需求。

第十条 制度建设要求

考点须具备考务业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制度: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工作规程(包括不限于发布公告、报名、收费、考试管理、成绩处理、证书发放);岗位职责;考评员、考务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等工作守则;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保卫制度;考场防疫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上制度规程打印张贴在考场醒目位置,供考生学习掌握。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一条 考点申报流程

(一)提交申请。社评组织在其备案的职业(工种)及级别范围内,向考点所在地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实地审查同意盖章后,通过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向市考试办提交考点核验申请。

(二)考点核验。市考试办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考点进行现场核验,主要核验考点基本情况、场地与设备设施、考点内设机构与人员配备、质量保障制度、信息管理系统等内容。

(三)审核登记。经专家现场核验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考点,市考试办审核通过后,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登记考点核验“通过”。

(四)公布名单。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监管系统登记核验通过的考点,由市考试办定期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

(五)变更核验。社评组织在我市新增考点或已核验通过的考点调整评价职业(工种)、级别范围的,社评组织须重新提出考点核验申请。对于已核验通过的考点,其组织架构、考场设置、制度建设等情况变更的,应当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报告市考试办。若上述变更后的情形不符合申请核验通过时所具备的条件,暂停实施评价直至符合条件才能实施评价。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评价规范进行更新,考核方式对场地、设备设施有新要求,须在评价实施前完成考点相关变更核验工作。

(六)统考申请。已通过我市考点核验登记的社评组织,开展大规模统一知识技能型职业技能评价(笔试和机试),需临时租用考场资源的,必须与考场提供方签订书面考务协议,并提前1个月向市考试办书面上报考试计划。申请统一知识技能型职业技能评价的考场,应符合本方案有关考场设置的标准,经市考试办检查后,方可按申报的考试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考点须为考生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报名途径,设立报名咨询和监督电话,报名费用标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欺诈手段收费。至少提供以下7项基本服务事项:

(一)报名及缴费服务。告知考生报考条件、报考途径、报考手续、报考资格审核时限、收费标准、缴费途径、退费情形和手续等相关内容。

(二)参加考试指引服务。告知考生准考证获取方式、获取时限和考场规则、赴考要求等相关内容。

(三)成绩查询服务。告知考生成绩公布时限、查询渠道、成绩复核办法等相关内容。

(四)证书领取服务。告知考生证书发放时限、领取方式和领取手续等相关内容。

(五)证书查询服务。告知考生发证主体、证书数据上网时限、查询途径、评价机构咨询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六)证书遗失补发服务。告知考生证书补发申请手续、补发证明还是证书、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相关内容。

(七)信息纠错服务。告知考生证书个人信息纠错申请手续、纠错后重新发证书还是证明、办理时限、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等,纠错原则上仅限于个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信息。

第十三条 考点要围绕上述服务事项制定和发布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一般包含以下要素:受理对象(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途径)、收费标准、投诉咨询方式等。办事指南原则上应在本社评组织备案后首次组织考试认定前,以方便群众获取、查阅的方式一次性全部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质量督导

第十四条 考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按照《东莞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外部质量督导工作方案(试行)》执行,以日常督导和专项督导相结合开展。

(一)日常督导。日常督导按照逢考必督的原则,由考点所属镇(街道、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负责选派2名以上督导员到考试现场进行现场督导。

(二)专项督导。专项督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由市考试办负责派遣外部质量督导人员,对考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项质量督导并形成质量督导报告。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依据《关于转发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文的通知》(粤人社函〔2022〕11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工作要求

(一)强化过程监管,坚守质量底线。考点应当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坚守质量底线,合规宣传、规范评价。社评组织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市、镇(街道、园区)人社部门及市考试办的过程监督和结果检查。

(二)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公平公正。考点应加强考务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做到技能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规范实施,确保技能人才评价公平公正。

(三)强化品牌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考点应加强“产业代表性、评价专业性、行业权威性”的品牌建设,面向社会中小企业职工提供评价服务,切实拓宽服务功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1.广东省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核验申请表

2.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点核验清单

3.东莞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考场配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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