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安也要注意法律风险!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提示函

由于近期部分会员单位录用未持保安员证的人员站岗而被公安机关拟采取行政处罚措施,为更好协助各会员单位处理好类似事项,12月1日,东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特发布《关于物业行业保安服务法律风险提示函》(“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函”),就物业服务企业中保安员录用和使用等法律风险点向各会员单位予以提示。

风险提示函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如招用人员提供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则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当受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约束。如果物业服务区域内存在娱乐场所(即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则需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员须持证上岗。根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企业作为保安从业单位,其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需要注意的是,许多物业服务企业的监控录像保存时间只有7日至14日,可能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以及第四十二条中“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