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畅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充分激发和释放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职称工作改革提出以下措施。
一、保障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113号)规定,我市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一视同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由工作单位按规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不断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市职称申报点体系,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二、优化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办事流程
继续推行网上申报制度,实现专业技术人办事少“跑腿”,数据多“跑路”。鼓励有条件的评委会采取网络面试答辩方式,优化评审服务。充分利用我市一站式人才服务及管理应用平台,加强综合性人才服务,逐步推进无纸化职称申报、评审、信息录入、信息查询等信息化平台建设。对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制作电子职称证书。通过人员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三、支持条件成熟的企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在我市公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和行业优势明显、人才资源密集、技术实力雄厚、内部管理规范的企业试点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工作。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政府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及配套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33号)规定,经自主评审取得的职称证书全省通用,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四、完善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
加强职称评委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熟悉行业情况的企业专家加入评委专家库。鼓励取得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结合行业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的实际需要,完善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能力水平评价指标,在不低于省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将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条件,将业绩成果推动行业发展的影响力、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建立更加科学的职称评价标准。
五、推动高技能人才与职称有效对接
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我市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等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可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在职称评审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技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六、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机制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规定,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七、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32号)规定,在我市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我市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关于推进落实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9〕38号)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的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23〕26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港澳专业人才可通过特定办法、特定标准、特定渠道申报评审工作技术职称,试点专业为工程系列建筑(建筑施工、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岩土、公路、电机、测控仪器等5个专业。
九、搭建职称评价绿色通道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规定,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认定为副高或正高职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境外取得业绩成果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以及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突出贡献人员,可分别根据《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规定,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职称,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9〕1号)规定,实施企业家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家可直接申报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按照《东莞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东人社发〔2019〕19号)规定,东莞市特色人才四类(取得博士学位的除外)或以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国家、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西藏、新疆、青海等地及粤东西北地区服务锻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含省行业主管部门选派的专业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审。
十、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认真落实我市人才扶持政策,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纳入我市各类人才政策扶持范围,对持有职称新引进我市以及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归属感。
十一、加强对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好辖区企业职称工作,及时传达有关政策,适时开展职称政策业务宣讲活动,指导企业的职称申报工作,为辖区内开展自主评审的企业提供全过程的咨询服务。建立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企业职称工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如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的,将按规定追究承办单位责任。
十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坚持多措并举,积极探索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通过我市专业技术人才服务系统,主动寻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靠前推送职称政策和评审申报提醒,更好实现“政策找人”。通过“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东莞人社”微信公众号以及借助媒体宣传相关通知公告和动态消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在各园区、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承接评审服务工作的第三方社会组织设立职称申报点,向企业传达政策。依托行业协会、学会以及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人才服务机构,定期举办职称政策宣讲会,提供上门宣讲服务,重点向高级职称申报人员和首次申报人员提供辅导服务,积极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
本文按照国家、省和市现行政策文件梳理而成,如遇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逢周一、周三刊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2283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