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张女士一见倾心,不久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稳固爱情,李先生出资91万元全款购买一套商住房,但因其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李先生将该房屋登记在张女士名下。若干年后,两人分道扬镳。分手后,李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房屋实际权利人,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该房屋,但遭到拒绝。双方因房子的归属闹上法庭,最终法院把房子判给了谁?
案情回顾
房屋归女方所有,但需补偿60万元
李先生诉称,该房屋的购房款、税费均由自己支付,张女士对此事是认可的。张女士曾在电话中多次要求不要将房屋挂在其名下,房屋虽登记在张女士名下,但本质是代持行为,双方之间系“借名买房”,房屋实际权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张女士应向自己返还购房款、购房税及房屋增值部分共计124万余元。
张女士辩称,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请:1.房屋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自己,房地产权证也是由自己保管;2.该房屋所涉及的租赁事宜、水电煤等生活费用都是由自己负责;3.双方之间系赠与法律关系;4.房屋性质属于小户型商住房,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这件事的争议焦点是在“借名买房”与“赠与关系”二者之间进行区分判断。首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女士是代其持有涉案房屋。基于此,“借名买房”关系尚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故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李先生主张房屋为张女士代为持有的意见。其次,李先生明确否认涉案房屋是对张女士的赠与,张女士亦未举证证明李先生曾向其作出过赠与的意思表示,双方也确未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张女士主张双方系赠与关系难以成立。
原、被告双方态度强硬,互不相让,案子的审理曾一度陷入僵局。经主审法官耐心劝导、反复沟通及释法明理,最终李先生与张女士达成调解,房屋仍归张女士所有,由其另行补偿李先生60万元。
以案说法
保障自身利益,还需“白纸黑字”
“借名买房”又称房屋代持,是指借名人(实际购房人)出于规避限购政策、减免购房款等原因不直接持有房屋,与出名人(登记权利人)协商一致,以出名人的名义持有该房屋,但该房屋的实际权益仍归借名人所有的行为。代持协议是判断“借名”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所在,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合理的借名原因,购房手续办理完毕后的相关单据、证件应由借名人保管。此外,相关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维修基金收据、还贷手续、原始房屋产权证等均应在借名人手中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赠与人作出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是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
提醒大家,从事民事法律行为,须以真实意思表示为内核,尤其围绕价值高昂的房屋所开展的法律行为时更应审慎。真正能够证明、保障己方的真实意思,往往应落笔于“白纸黑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