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热线|小车位停大车,“挤”到邻位怎么办?

近日,市民小杨致电东莞日报民生热线22111000称,他和小胡都是某小区的业主。他是小区地下车库1号标准车位(长5米,宽2.5米)的产权人,小胡是2号微型车位(长4米,宽2.2米)的权利人。1号车位与2号车位相邻,1号车位靠近墙角一侧,车位左前方有一承重柱,另一侧为2号车位。由于小胡在2号车位停放了一辆SUV(长4.95米,宽1.965米),其车辆尾部已抵近后侧墙面,但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专有面积,在此情况下,小杨的车辆虽仍能驾驶停入其车位,但停车过程中车辆左右两侧距离与承重柱尤其是小胡的SUV车头贴合距离较近。小杨认为,小胡的行为严重妨害了他正常停放车辆及通行安全,甚至已经造成其车辆多次刮蹭。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物业多次协调也无果。

“我跟小胡说:‘你的车位那么小,怎么能停大车呢?车超出车位那么多,我的车几乎都没法进出了。’他则表示:‘我的车位我想怎么停就怎么停。’如果打起官司,我们俩谁更有理?”小杨问道。

记者咨询多位法律界人士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综上所述,业主购买小区车位后,作为车位的权利人,所使用的专有部分应以产权范围为限。

若是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了车位的划线范围,并造成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小胡的2号车位,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为4.95米×1.965米,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小胡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在车尾已与墙体保持尽可能贴合的情况下,其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范围。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在小杨的车位另一侧为承重柱的情况下,小胡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不可避免会给小杨车位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因此,小胡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其在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

律师提醒,车位按大小可分为标准车位、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无论哪种类型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对车位的占有、使用都应按照车位类别停放对应车型。如果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划线部分且不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的业主造成影响,则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相邻方要互相包容、谦让,共同合理解决车辆进出和停放的问题,发挥车位使用的最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