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泰人
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生
5月8日晚,浙江某地发生的一起家庭悲剧刺痛了公众神经:一位44岁母亲在教育9岁女儿时,打骂致其受伤死亡。
从法律层面看,该母亲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从常理推测,母亲应该没有伤害子女的故意,但由于其应当预见自己的殴打行为可能导致儿童受伤死亡,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在这种过失心态下导致死亡的行为,在刑法上被定性“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其动机和仍有其他子女需要养育的情况,法院或许会判处缓刑。
如果是更为恶劣的情形,该母亲在打骂中使用了具有明显伤害性的手段,比如使用了铁棍、刀具,或者进行捆绑,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死亡后果是伤害所蕴含危险的直接实现,且母亲主观上对此具有严重过失,则可能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手段中体现了杀人的故意,比如直接重击受害人后脑等要害部位,则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发现殴打子女有经常性,行为人还可能构成虐待罪。

这起悲剧,再次引发对教育子女方式的讨论。尽管多数分歧意见仍将之框定在“家务事”范畴,但事实上,对管教权的认识蕴含着深刻的社会观念转型,其历史嬗变反映了从维护家长权威到规范抚育责任的法律文明进程。

家长权威何以衍生惩戒权力?
我们当下的某些流行话语,仍然残存着传统父权家长制的文化烙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棍棒出孝子”“天下无不是的父母”。中国传统法律以“长幼尊卑”为基石,直系尊亲属对子孙有教养扑责的权力,因为子孙不孝或违反教令将其杀死,法律上大多不处罚。即便不是出于管教意图,根据唐、宋、明、清律,尊长杀伤子孙都要减等处罚。
传统中国法律,不仅承认父母对子女的私刑惩戒权(如责打、禁闭),更通过“送惩制”将家庭伦理上升为国家暴力——父母可向官府呈告子女“不孝”或“违反教令”,请求对其施以流放乃至死刑。
传统文化为家长惩戒权提供了正当性论证。《吕氏春秋·荡兵》以“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类比“国无刑罚则百姓相侵”,将暴力惩戒纳入家国治理的同一逻辑。《颜氏家训·治家》进一步融合此论,提出“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实质是将笞罚正当化为维护礼法秩序的必要手段。

与之相对的,子女必须服从家长权威。《礼记·内则》写道:“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也就是说,即使招致父母发怒生气,鞭打以致流血,也不能心存怨恨,反而应存恭敬孝顺之心。
惩戒权力是父权家长制传统社会的必然产物。“父”字的甲骨文字形为手持石斧,《说文》释之为:“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在宗法制度下,家长通过财产权、主祭权及法律特权维系权威,其惩戒权力覆盖子孙终身——即便子孙成年,只要未分家析产,仍需服从家长责罚。
家长威权的制度化,具有跨文化普遍性。比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就明确规定,家长可对子女监禁、殴打、强制劳动,甚至有权将子女出卖为奴或处死。
这种权力结构的形成,本质是前现代国家将治理成本转嫁至家庭。过去政府的治理能力低下,为了维持地方秩序,家族实际上被认为是政治和立法的基本单位,被设置为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长下对家庭成员行使主权,上对国家负责。这样,就能减轻司法官吏的负担,也能减少矛盾外溢。

责任替代权力:现代亲权的义务转向
现代法治国家不再承认家长无限的惩戒权力,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家族内部治理的政治价值极度淡化,家族作为传统基层治理单元的功能被剥离,惩戒权从“家事自治”领域转入公权监管范畴,以确保儿童成长为符合社会需求的个体。
二是对人格普遍尊重的观念转变。19世纪60年代以后,在“儿童权利运动”的努力推动下,子女不再被视为财产和家长的附属物,而是在法律上具有主体性地位。
三是随着科学的发展,心理学将体罚定义为“有害教育方式”,医学将虐待视为“健康威胁”。这些知识,也推动了教育方式的全面革新。
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作为全球最广泛认可的人权条约,标志着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主体性的根本性确认。其核心共识包括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免受暴力与剥削权及意见受尊重权,并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为所有涉童行动的最高准则。

公约第18条提出的“父母责任”概念,通过各国国内法转化,否定了传统法律中父母对子女的支配权模式,代之以儿童福祉为本位的义务体系——法律不再承认家长基于“权威”的惩戒特权,而是强制要求父母履行以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发展潜能为核心的养育、保护义务。
我国1992年3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目前已经建构了全面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立法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具体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家长采取文明方式进行家庭教育,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
在预防机制上,未成年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风险,法院可依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包括禁止施暴、责令迁出住所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机构发现家暴线索的,必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救济措施方面,除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外,民法典第36条允许民政部门、居委会等主体申请撤销施暴者监护资格,由法院指定新监护人;离婚诉讼中,根据司法解释,施暴方原则上不得获得子女直接抚养权,以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浙江案件的悲剧让人叹息,这不是一起典型的伤害案件——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是母亲,被害人是女儿;犯罪动机不是宣泄仇恨,而是“爱之深,责之切”。然而,以爱为名的伤害,终究是伤害。
需要认识到,教育不是一场以驯服为目的的权力游戏,而是生命与生命之间的细腻对话。在现代社会,父母的角色已经从居高临下的管控者转向平等对话的守护者。
从家长威权到父母责任,从控制拥有到爱护尊重,这既是现代法治对儿童权利的捍卫,亦是人类内心深处向善本能的觉醒。
“法治理想国”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陈碧、赵宏、李红勃、罗翔共同发起,系凤凰网评论部特约原创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