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公开征求危旧住房改造意见,支持自主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4月29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东莞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5月30日。此举旨在规范全市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征求意见稿明确,危旧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因地制宜、安全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改造工作合规有序、贴合民生需求。适用范围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房。并明确危旧住房包括危险住房和老旧住房两类,其中危险住房指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住宅房屋,老旧住房则指建成年代早、建筑结构差、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房屋。对于拆除重建类项目,优先支持土地及用地手续完备、规划符合要求、权属清晰的住房改造,其余项目将统筹推动、适时纳入改造范围。

在职责分工方面,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市级统筹、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体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危旧住房改造的综合协调与建设管理,市自然资源局统筹土地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推进;各镇街(园区)统筹辖区内改造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开展政策宣传、意见征集及矛盾调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改造类型与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危旧住房改造主要分为维修加固和拆除重建两类,可采用单栋改造或相邻多栋联合改造的方式。单幢改造需遵循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建筑用途、基本不扩大建筑基底、不改变四至关系的标准;联合改造则在不增加户数、不改变建筑用途、不突破用地红线的前提下,遵循集约用地原则优化布局,可建设多、高层建筑,并适当增设公共活动空间和配套设施。

政策支持与实施流程上,征求意见稿推出多项利好举措,拆除重建类项目用地属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再利用,保留原证载使用权类型和土地出让年期,不涉及新增计容建筑面积的无需办理供地手续。同时,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改造实施主体,可自主实施或引入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改造方案需经不低于90%的房屋所有权人表决同意,多产权房屋改造还需满足签约面积及人数双四分之三以上的生效条件。

征求意见稿还对改造项目的报建手续、工程实施、产权登记及建后管护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维修加固项目按工程限额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登记,拆除重建项目需经部门联合审查、现场公示后办理相关手续;改造完成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新增公共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拆除重建后的房屋需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鼓励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保障房屋长期良性运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自建房、农民安居房、国有划拨土地上独栋私有住房,以及已纳入成片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土地储备计划的危旧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法定保护对象的改造,不适用本办法。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实施,持续推进城镇危旧住房改造工作,不断提升城市居住品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