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央视网报道,张先生在宁波市购置了一套住房。房屋交付后,他就把房子作为“网约房”使用,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接受预订。没想到,却被邻居起诉到法院。法院终审判决要求张先生恢复住宅用途。
对于这个结果,不仅张先生难以接受,就连一些公众也有疑问。的确,房屋所有权作为永久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强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租给别人都可以,为什么挂在网上短租经营就不允许?还有,房子是我的,想卖就卖,想租就租,关邻居什么事?有啥权利告上法庭?

显然,现实没有这么简单,也不能只执拗于自身的权利。要知道,任何权利都是法律框架之下的相对权利。诚然,房屋的物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具体权利,还需受到一定限制。最起码的前提,就是不能影响邻居,不能违反法定用途,不能触碰公共安全底线等等。
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等法规精神,考虑到普通长租面向的多为固定承租人,对公众影响相对较小,所以允许将自有住宅租给住户,只需要签订合同、及时备案即可。但短租“网约房”、民宿等大不一样,这种特定的租赁模式,所面向的是经常流动的不特定公众,且房费基本上按日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属性已发生重大改变,成为一种经营性的住宿服务,监管要求也相应趋严。
其实,法律也并不是不近人情,不允许住宅改“网约房”,但必须符合条件。
首先,须取得邻居的许可。民法典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规和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这也是保护相邻权的应有之义,即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有必要相互提供便利。试想,长租房的租客固定,活动规律,而网约房租客频繁,身份不同,很容易让邻居心生不安、有所不适。住宅改“网约房”,取得了邻居许可,邻里的权利才能平衡互利。
其次,就是程序上合规。住宅改“网约房”,并不是想改就改,想租就租。房主需要向公安、市监部门申请办理证照和备案,住房还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否则不能开张。这样“繁琐”的要求,绝非多此一举。翻看新闻报道,各地类似“网约房”,因为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的案例并不少。如果任由私下改造大行其道,“盲区”“死角”存在,是对公众权利的极不负责。
住宅改“网约房”并非家务事。并不是说,我的房子我不能做主,而是行使房屋所有权,需要依法依规,需要考虑到邻居的合法权益等。法院判决要求张先生恢复住宅用途,表明了严格法律规定、有力保护相邻权的司法态度,维护了不动产租赁市场的秩序稳定。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