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倒签文件伪造证据?东莞一男子被法院顶格罚款十万元

2023年才启用的新公章,却赫然盖在落款日期为2022年的文件上?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审理查明被告黄某豪伪造证据,依法对其处以顶格10万元罚款。

案件缘由:公章“穿越”穿帮了

某智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智丽公司”)因一批设备权属纠纷提起诉讼,主张其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十台设备被黄某豪取走使用,因此诉请法院判令黄某豪返还设备。

在诉讼过程中,黄某豪提交了加盖某智丽公司公章的《投资人投资买卖设备合同》,主张根据该合同约定,案涉十台设备属于其出资购买,所有权属于黄某豪。

该案的承办法官李罗超在审理期间,发现该份证据与现实情况存在矛盾。经查,某智丽公司原名为某智丽声学公司,2023年8月才完成企业更名并启用新公司公章。而该份《投资人投资买卖设备合同》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22年5月,而当时的某智丽公司尚未完成工商更名,新公章更未启用,亦即某智丽公司的公章不可能加盖在上述合同中,上述合同不具备真实性。

法院审理:提供虚假证据 被顶格罚款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破产衍生诉讼,某智丽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对于涉及合同签订时间会直接影响债权成立时间以及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关乎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涉案合同金额高达320万元,而黄某豪在审理的关键内容上提供虚假证据,直接影响破产债权认定和清偿顺序,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东莞第一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对黄某豪作出顶格罚款10万元的决定。

黄某豪对此提出复议,辩称涉案合同系倒签,并非故意伪造。东莞中院经审查,认定东莞第一法院处罚金额与黄某豪过错程度相恰当,合法有据,维持了罚款决定。

法官说法:被告行为严重妨害正常诉讼秩序

承办法官李罗超表示,本案中,被告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均未说明案涉合同存在倒签情况,直至人民法院再次传唤调查、明确告知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后,才提出案涉合同系倒签,其行为严重妨害正常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惩。法官提醒,即使倒签文件内容真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仍应主动向人民法院如实说明,并提交其他佐证证据,避免对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造成干扰和妨害。参与诉讼必须坚守诚信底线,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交真实合法证据。任何以伪造、变造证据或虚假陈述试图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均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