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78亿合并是否符合反垄断要求?疑被指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二选一”

出品: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文/夏虫工作室

  核心观点:分众传媒此次收购新潮传媒是否可能触碰反垄断合规要求?一方面,观研网数据显示,我国电梯媒体行业中分众传媒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占比约为74%;新潮传媒占比14%,其他企业占比12%,两者合并后实体在梯媒市场的占有率或将超过80%。另一面,公司疑似被指同行指控,涉嫌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二选一。值得注意的是,分众把口径放大到“整个户外广告”,份额瞬间从梯媒超80%缩水至17.2%,公司称此次合并符合反垄断相关要求。

  近日,分众传媒巨额并购再次重启。

  分众传媒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新潮传媒90.02%股权,交易作价77.94亿元。该交易于2026年1月获深交所受理,因材料更新等原因审核暂停。

  截至目前,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已完成对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的更新等相关工作。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收到深交所同意恢复审核本次交易事项的通知。

  反垄断问题何解?

  此次交易大部分为股份对价。公司称,因部分原交易对方不再参与本次交易,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变更为标的公司90.02%的股份,交易价格变更为77.94亿元,其中现金对价2964.95万元,股份对价为77.65亿元,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5.06元/股。据此推测,新潮传媒此次交易中股份对价占交易价格达99.62%。

  据公开资料显示,新潮传媒成立于2007年4月,董事长为张继学。公司是一家融合传统媒体与互联网技术的科技媒体创新企业。新潮传媒通过固定租金及灵活租金等租赁模式运营国内主要城市社区的广告媒体网络,同时新潮传媒通过以具成本效益的第三方合作模式扩大在三四线城市等下沉市场的广告点位网络覆盖能力。截至报告期末,新潮传媒的户外媒体广告平台能够通过固定租金租赁、灵活租金租赁以及第三方合作模式合计运营约 81.03万个广告点位,覆盖全国约 200余座城市。

  分众传媒属于国内最大的城市生活圈媒体网络。其当前的主营业务为生活圈媒体中户外广告的开发和运营,主要产品为楼宇媒体(主要包括电梯电视媒体和电梯海报媒体等)和影院银幕广告媒体等,覆盖城市主流消费人群的工作场景、生活场景、娱乐场景和消费场景,并相互整合成为生活圈媒体网络。截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公司的生活圈媒体网络覆盖国内 385 个城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韩国、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印度、日本、阿联酋、澳大利亚和巴西等国。公司自营媒体数量合计约 225.0 万台/个,其中:(1)公司自营电梯电视媒体网络覆盖境内约 302 个主要城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韩国、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印度、日本、阿联酋和澳大利亚等国,设备数量约 125.8 万台(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媒体设备约 18.0 万台);(2)公司自营电梯海报媒体网络覆盖境内约 113 个主要城市、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及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等国,设备数量约 99.2 万个(包括境外子公司的媒体设备约 2.2 万个);(3)公司影院媒体合作影院 3,613 家, 2.4 万个影厅,覆盖国内 332 个城市的观影人群。

  在梯媒赛道领域,分众传媒属于细分领域绝对龙头,而新潮传媒属于行业老二。观研报告网显示,在市场份额上,2024年我国电梯媒体行业中分众传媒占据主要市场份额,占比约为74%;新潮传媒占比14%,其他企业占比12%。两者合并后实体在梯媒市场的占有率或将超过80%。

  这究竟是否形成绝对垄断?有没有可能对交易构成障碍?

  《国务院关于经营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73号)第三条:经营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其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全球营业额合计超过 12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亿元;其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合计超过 40亿元,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中国境内营业额均超过 8亿元。

  从财务数据看,分众传媒2025年营收127.59亿元,新潮2025年约17.3亿元,双方境内营业额均远超8亿元,合计远超40亿元。

  疑被指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2026年5月23日,梯媒新入局者创视科技发布《致分众传媒的公开信》,将行业龙头分众传媒推至反垄断舆论焦点。

  公开信指控,分众传媒依托其在电梯媒体细分市场超过60%的市场占有率,通过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排他性条款,强制推行“二选一”,并辅以线下干扰、解约胁迫等手段,阻碍竞争对手正常入驻楼宇。创视科技称,多家物业方反馈,楼宇内虽仍有闲置广告位,但受制于与分众合同中的排他约定,被迫放弃引入其他合作方;部分物业更表示,收到了分众针对创视科技在物业端口的所谓“定点清除计划”。创视科技进一步指出,相关排他安排不仅见于书面条款,亦被落在线下执行层面——在其已与物业完成正当签约后,仍遭遇干扰,甚至有物业被以解约为要挟阻止其进场安装。

  针对上述涉嫌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创视科技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并获立案受理。其委托律师表示,立案前已掌握“直接、确凿”的证明分众实施“二选一”的证据。

  本案系国内梯媒领域首例反垄断民事诉讼,案由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合并交易监管也关注反垄断性合规情形。监管要求其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媒体资源、 广告点位数、 业务收入等在细分领域的市场占有率等提高和议价优势的可实现性, 符合反垄断相关要求的说明

  对于是否符合反垄断说明,分众传媒称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法的相关要求。其解释如下:

  从整个广告媒体行业角度来看,所有形式的广告媒体之间均构成竞争,其中户外广告媒体企业的竞争更为直接,新潮传媒的竞争对手为各类户外广告媒体中的知名企业。根据中国广告业协会的数据,在2024年中国境内户外广告市场中,以收入规模为统计口径,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将从原有的14.5%提升至交易后的17.2%。根据沙利文的数据,以2024年国内电梯媒体资源点位为统计口径,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将从原有的24.7%提升至交易后的30.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在户外广告市场,乃至广告市场的整体市场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提高。从协同效应及未来整合管控安排来看,本次交易的核心逻辑是资源互补与效率提升,而非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通过客户共享、市场共拓的协同发展方式,充分发挥双方在媒体资源、渠道布局等方面的互补优势,通过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服务成本,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与运营效率。本次交易后,市场竞争格局未发生根本性变化,广告主的选择范围依然广泛,因此本次交易不会显著提升上市公司及标的资产的议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