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更好地支持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拓展代表履职途径,使闭会期间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规范化、制度化,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五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人大代表可对七方面事项提出约见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的一种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形式,也是人大代表的一种责任义务。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了解到,《办法》共11条,主要对代表约见的适用范围、对象、内容、程序、活动组织、相关各方职责进行了规范。
《办法》指出,约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对闭会期间参加东莞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面对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者解决的活动。
《办法》还明确了代表可以提出约见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另外,《办法》还明确,代表约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约见前应充分调查研究,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和主要内容。对不宜提出约见要求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应向代表作出解释说明。
(记者 吴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