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
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给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然而,仍有企业安全意识薄弱
不顾自身及周边人的生命安全
铤而走险,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化品
因而受到处罚!
今天,黄江镇应急管理分局选取
4起危化品非法违法案例
以案说法,以案警示
希望各企业引以为戒
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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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危化品案
4月7日,黄江镇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到黄江镇社贝村康湖山庄荔枝园一铁皮房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铁皮房是一个无牌无证加工厂,现场有生产设备搅拌机5台、烤箱2台、水帘柜1台,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和成品(仲丁酯、UV涂料、白色成品)共约2吨。

4月13日,黄江镇执法人员到黄江镇长龙拥军路208号一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加工厂同样没有营业执照,现场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成品(原材料Y5、成品白面、成品白底、成品黄底)共约23吨。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上述2个加工厂的原材料及成品属于危险化学品。2个加工厂均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场作业场所无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分局立即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分别对2个加工厂负责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非法经营危化品案
3月1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黄江镇泓富二路 5 号的东莞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及“HN-902C”(氯丁酚醛胶粘剂) 的销售单据(产品购销合同),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仓库内包装成品进行抽样取证,经鉴定抽样样品为危险化学品 。

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黄江部门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并处人民币1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375万元的行政处罚。
非法储存危化品案
今年1月,黄江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前往云中龙工业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在东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一仓库查获危险化学品原料和成品共约30吨。因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查,东莞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分租式”厂房,企业承租该工业区后,将生产经营场所分租给五个承租方,但未与其中一家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局下达执法文书,责令其进行改正,并处4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4起案例提醒大家
危化品安全并非儿戏#p#分页标题#e#
请相关企业务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做到依法生产经营
接下来,黄江镇应急管理分局
将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继续加大巡查监督力度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坚持零容忍、严执法
坚决予以打击
确保危险化学品领域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