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30日,时年26岁的青海共和县男子王某,在微信大学同学群发布7个压缩包,压缩包内122部视频和61张图片图片,经鉴定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2024年8月29日,共和县公安局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拟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及收缴硬盘一个的行政处罚,王某表示不陈述申辩。
此后,王某不服共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共和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显示,最终海南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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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公安局要处罚
王某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书显示,2024年1月4日,共和县公安局向铁盖派出所移交线索,发现王某于2023年12月29日至30日,使用其微信将下载的淫秽视频和图片以压缩包的形式发送至名为“腕豪xx交流群”微信群内。当日,共和县公安局传唤王某到铁盖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承认将其下载的淫秽视频及图片打包成7个压缩包,分别于2023年12月29日、30日发送至该微信群内。
2024年1月19日,青海相关鉴定机构对王某发送的图片及视频进行鉴定,结论为案涉122部视频、61张图片均含有淫秽色情内容。2024年7月2日,共和县公安局以王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共和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同时向共和县公安局建议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9日,共和县公安局向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王某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信息,拟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及收缴硬盘一个的行政处罚,王某表示不陈述申辩。当日,共和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及收缴硬盘一个的处罚,并向王某送达,同时告知王某家属拘留事宜。
2024年8月30日,王某向共和县公安局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共和县公安局遂于同日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王某不服行政处罚,将共和县公安局列为被告,向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行政案件二审诉讼阶段,王某拘留处罚尚未执行。
一审判决公安局处罚恰当
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共和县公安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定职权。因此,共和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体适格。
在本案中,共和县公安局依据相关证据,认定王某存在利用微信聊天软件向微信群聊内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行为。王某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违法行为成立,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在行政诉讼一审中,王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王某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存在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和主动投案情形,应当减轻处罚。代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视频、图片所发微信群为大学同学交流群,传播行为发生后直至案发时间较短,客观上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原告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根据上述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是对其违法犯罪行为的从轻处罚。共和县公安局依法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处罚措施适当”。经审理审查,共和县人民法院认定县公安局对王某的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并解释判罚理由
该行政案件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海南州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共和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问题),审查的范围是共和县公安局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问题。
关于职权依据。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据此,共和县公安局具有对本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关于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于原审判决查明的部分事实予以认可,王某对相关鉴定结论认定未提出异议。共和县公安局据此认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程序方面。从一、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可知,共和县公安局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时,严格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且(上诉人)对被诉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性亦不持异议。
关于处罚是否适当。根据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的情形符合上述指导意见关于“情节较重”的情形,据此,共和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予维持”。
2025年4月9日,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