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月23日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获悉,该镇一企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依法处罚12万元。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岭山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东莞市纬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多处安全隐患。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将白电油、芳烃、工业酒精等约重0.6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现场向企业发出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并进行立案查处。
经查,该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违法事实,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4000元、38000元、5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终,该企业被依法处罚12万元。
接下来,大岭山镇应急管理分局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保持严管严查高压态势,持续保障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安全大环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