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细化78条工作措施 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近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安委会印发了《东莞市安委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十五条”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78条具体举措,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广东省安委会65条具体措施在东莞落地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6月6日,桥头镇安委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检查行动 莞安供图

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落细

《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并将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等五个方面工作进一步细化为35条工作措施。

在推动地方党委、政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通知》明确,各镇街(园区)党委每月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辖区重大风险隐患和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执法力量建设、应急能力建设等重大问题;各镇街(园区)政府每月至少召开1次领导班子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通知》还要求,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清单;严格执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与控制”逆向评价。

在推动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方面,《通知》明确,各级安委会要会同市委编办、镇街党建工作办或园区组织群团局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厘清新业态、新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确保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东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按照“合法的要管、非法的也要管,许可的要管、非许可的也要管,目录内的要管、目录外的也要管”的要求进行落实。

《通知》提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推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检查(巡查)全覆盖工作。其中,市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对在莞国有企业和分管行业领域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每年至少检查1次,对危险性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2次);镇街(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每年至少检查1次,对危险性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2次);村(社区)主要对辖区内规模以下企业和小作坊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每季度至少巡查1次,对危险性大、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企业每月至少巡查1次)。

在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方面,《通知》提出,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通知》还提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创新举措筑牢安全防线

记者了解到,在国务院安委会、广东省安委会的工作措施的基础上,东莞市安委会还立足实际,创新推出了13条工作措施,助力我市进一步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其中,为推动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大格局,《通知》提出,各镇街(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要至少深入生产经营单位督查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推动解决基层安全生产问题短板,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立足于我市近年来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好用管用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措施,《通知》还提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建立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信息公开公示、危险作业班前警示、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等制度。

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知》还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并落实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滚动攻坚机制,定期摸排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组织开展“小切口、大变化”重点攻坚,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提高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