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推动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对《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90号)进行修订,形成了《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产业发展科。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11月4日-2022年12月3日
联系电话:0769-22837009
电子邮箱:dgcyfzk@163.com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石竹路9号
附件: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评审、择优扶持、透明使用”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编制资金预算和使用计划,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信息公开、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参与项目审核及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做好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初审、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扶持对象分为三类:
(一)镇街(园区)旅游管理部门;
(二)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已办理税务登记,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三)在东莞市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分为优质项目补助和奖励两种。
(一)项目补助扶持范围包括:重大旅游项目、景区配套设施、旅游宣传推广、民宿。
(二)项目奖励扶持范围包括:旅游品牌、研学游、人才。
第九条 一个申报主体同时符合多个扶持项目的,按额度最高的项目扶持。
第四章 项目补助及标准
第十条 重大旅游项目补助
投资金额超过5亿元(不计购买或租赁土地款)的重大旅游项目,补助金额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决定,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一条 景区配套设施补助
A级旅游景区(不含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A级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完成并投入使用,且单项投入10万元及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游客服务中心、游客停车场、特色游步道、道路标识系统、智慧景区系统、5G网络覆盖、旅游安全设施,一次性给予项目总投入额的20%,且最高30万元的补助,同一景区每年扶持项目数不超过1个。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推广项目补助
(一)客源地旅游宣传推介:在东莞旅游客源地举办、以推广东莞城市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为目的的旅游推介会或其他旅游营销推介,赴一个城市且活动规模达6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达5家,按照推介活动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10万元。赴两个城市且活动规模累计达到120人、参与报道的国家、省、市级媒体和旅游专业媒体累计达到10家,按照推介活动总费用25%予以补助,最高15万元。
(二)重大旅游展会参展:参加国家级、省级旅游交易展会的,按照每个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一个项目且最高5万元的补助。
(三)旅游形象广告宣传项目:
1.在省级或以上媒体进行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2.在市外机场、高铁、高速公路、大型商业区等投放旅游宣传推广,年度宣传广告费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宣传广告总费用的20%予以补助,最高20万元。在每年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中,评选出不超过3个优质项目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民宿补助
依法在旅游管理部门完成登记,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民宿每间房补助1万元,只补助一次。
第十四条 贷款贴息
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企业经营性贷款,按当年已支付的利息额予以补贴,每家一年补贴额最高10万元。
第五章 项目奖励及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品牌奖励
(一)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奖励100万元;省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度假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文化和旅游融合示范区、旅游融合品牌等项目,奖励50万元;市级旅游管理部门评定的工业旅游示范点等品牌项目,奖励10万元。
国家、省、市级旅游管理部门新开展评定的旅游品牌项目参考本标准执行。
(二)成功创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100万元;成功创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30万元。
(三)对首次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五星级、四星级饭店通过复评保留相应等级的,分别奖励35万元、25万元。
(四)按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4-2017)被评定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五)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9)及第1号修改单被评定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六)按照《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被评定为AAAAA级、AAAA级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六条 研学游奖励
全年接待研学实践团队20000人次以上且排名前3的东莞市级或以上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按5元/人次给予奖励,每家最高20万元。
第十七条 人才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金牌导游”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
(二)对新取得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资格并换取导游证,与我市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满1年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
(三)对在旅游管理部门主办的专业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奖项前三等(名)的选手,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给予选手所在单位1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配套奖励
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获得国家旅游管理部门奖励资金的,按100%给予配套奖励,获得省级旅游管理部门奖励资金的,按50% 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九条 同一项目多级多类获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扶持过的项目晋级的,按差额奖励。
第六章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报工作,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当年受理上一年度奖补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申报资料;
(二)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及以下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持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镇街(园区)旅游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三)市级事业单位、市级社会组织、镇级(园区)旅游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请;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或联合创建的项目,视作一个扶持项目,由各参与方协商一致后,书面委托一方作为该扶持项目的申报主体,受委托方持有关申报材料按程序提交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任意情形的,不予扶持:
(一)市政府已经安排专项经费的;
(二)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三)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名单的;
(四)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知识产权纠纷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扶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
(一)镇级事业单位、镇级及以下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的申报项目由各镇街(园区)旅游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
(二)市级事业单位、市级社会组织、镇级(园区)旅游管理部门实施的项目,直接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
(三)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或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重大旅游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投入情况审计报告;专业技术较强的项目应由专业第三方开展预评价,评价报告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参考。
(五)经审核评定,拟纳入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项目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政府网站等平台上公示 7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织复核。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
申报项目经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纳入次年年度财政预算。如当年评定项目的奖补总金额超出预算,则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将部分旅游品牌奖励项目资金顺延至次年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受扶持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受扶持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追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2021年的项目按照原政策《东莞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90号)执行,2022年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