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莞市知识产权 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管理,完善我市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体系,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由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益性服务点,是保护中心基层援手,是东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是指工作站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维权援助申请人组织提供咨询指导、侵权判定、分析预警、纠纷调解、技术支持等公益援助服务。
第四条 工作站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坚持需求导向,服务国家战略;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坚持协同共建,促进合作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工作站设置遵循需求导向,服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坚持总体平衡、区域有别的原则。
第七条 工作站由建设单位申请设立,应满足如下标准:
(一)在同一镇街(园区),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作站,在产业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行业组织、高校院所等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有需求的单位中择优设立;
(二)工作站有熟悉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以上专(兼)职人员,保证工作有序运行;
(三)工作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
(四)工作站有必要的运营经费、办公用品、通讯设施;
(五)工作站有统一的名称、标识形象设定。名称由“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XX(建设单位或区域简称)维权援助工作站”两部分组成,标识由“工作站名称”文字加“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标志”图案组成。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工作站为辖区内各类有需求的、符合条件的主体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
(一)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提供公益援助;
(二)组织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授权确权程序与法律状态、纠纷处理方式、取证方法等咨询指导服务;
(三)组织提供知识产权公益研讨、培训;
(四)组织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参考意见;
(五)为重大公共知识产权纠纷或争端组织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
(六)为公共研发、经贸、投资、技术转移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等活动组织提供分析预警;
(七)为展会、交易会、大型体育赛事、创新创业活动、文化活动等提供驻场等维权援助服务;
(八)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文化宣传等工作;
(九)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需求,发挥快速协同保护作用,积极拓展维权援助服务内容。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九条 工作站认定工作流程:
(一)工作站建设单位向保护中心提出设立申请。提交材料包括《东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维权援助工作站申请表》、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人员经费保障措施、建设方案和预期目标等。
(二)保护中心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决定是否同意设立。
(三)通过审查的名单,在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进行公示。
第十条 工作站建设单位应确保工作站正常运营,办公场所、工作人员等发生变动的,及时报保护中心变更。
第十一条 工作站运行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专家巡点制度。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专业性强,要求工作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保护中心不定期派出知识产权专家对工作站进行巡点指导,提升工作站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护中心不定期地组织召开工作站联席会议,及时交流各工作站的工作动态,分享相关领域的维权经验。
(三)建立信息互换制度。工作站应及时提供服务区域知识产权前沿案例及预警资讯,在保护中心的协调、沟通下,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应对知识产权疑难问题,形成专业化工作体系。
(四)建立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护中心对工作站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配置的人员规模与实力情况;
2.场地设施配置情况;
3.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宣传活动或培训场次);
4.日常咨询、维权答疑开展情况;
5.人员协调处理知识产权维权纠纷情况;
6.工作特色与亮点情况;
7.工作开展产出成效情况;
8.工作开展满意度调查情况;
9.专项经费支出情况、支出合理合规情况;
10.宣传的辐射范围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站年度考核总分采用百分制,六十分(含)以上为合格,七十分(含)以上为良好,八十五分(含)以上为优秀。工作站考核合格且同意继续运营的,保留资格。
第十三条 工作站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六十分以下为考核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限,在整改后仍不合格,该工作站应予以撤销,收回工作站牌匾,终止运营。
第十四条 对于考核不合格或者自身原因不同意继续运营的工作站,要做好场地退租、设备清算、人员安顿、经费结算等工作,并将退出方案报保护中心,经同意后有序、有组织地退出。
第五章 运营保障
第十五条 对人员、办公设施齐备及管理制度完善、运营正常的工作站, 符合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资助条件,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安排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护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