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布 | 东莞市“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山湖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东莞市“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民政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东莞市“民生大莞家”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镇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及由市、镇两级慈善会(慈善基金会)统筹安排的“民生微心愿”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分级承担、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具体使用范围和对象、年度预算安排、申请条件、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深化优化“民生大莞家”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东民规〔2022〕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每年年初,各镇街组织开展“民生微实事”项目集中征集活动,向市民政局提交当年度“民生微实事”备选项目库。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依据各镇街所辖村(社区)数量、行政区划面积、经济总量排名等要素,一次性将市级“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划拨到镇街财政账户。

第五条 “民生微心愿”市级专项资金按照各镇街(园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总量排名、困难群体比例等指标进行分配,由市慈善会每年初划拨到各镇街(园区)慈善会(慈善基金会)账户。上一年度市级拨付资金未使用完毕的,下一年度分配额度依据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作安排。

第六条 各镇街(园区)根据市级资金拨付额度配套落实本镇街(园区)“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其中,经济指标为一、二类的镇街(园区)财政或慈善会(慈善基金会)按照不低于市拨付总额的标准进行配套,三、四类镇街按照不低于市拨付总额50%的标准配套。

第七条 “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主体为村(社区),“民生微心愿”专项资金由镇街(园区)慈善会(慈善基金会)开设“社区治理发展专项基金(资金)”专账管理使用。

第八条 镇街同步落实“民生微实事”配套资金后,可提留其中的10%作为机动资金,专项用于年内新增或动态调整的“民生微实事”项目,其余资金按照项目需求直接核拨到各村(社区)账户管理和使用。资金核拨完成后,镇街将“民生微实事”资金配套及核拨情况上传至东莞市民政资金监管平台中备案。

第三章 造价审核和采购

第九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采购由村(社区)自行组织实施,可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第十条 5万元以下的“民生微实事”—便民工程项目,由村(社区)通过简易询价方式确定供应商;5万元以上的“民生微实事”—便民工程项目,村(社区)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或提交镇街财政审核造价,再参照属地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细则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自行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 拟通过招投标方式采购的“民生微实事”—便民工程项目,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响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二条 属于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理、设备的安装活动,包括老旧建筑翻新、群众办事中心、文体活动场所修建、安全避难场所建设等建设工程类项目,施工方需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三条 “民生微实事”—公益服务项目通过社区协商方式确认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含服务内容、实施期限、受益对象及经费预算),再按照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由村(社区)参考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各种方式,自行采购确定供应商。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承接公益服务项目所需的专职或专业人员配置;

(四)无违法违纪行为,符合诚信要求,社会信誉良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完成采购后,村(社区)提交镇街以下资料,经审核通过后与施工主体(供应商)签订合同:

(一)工程预算造价资料,包括工程预算造价书、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做预算造价需提供);

(二)前期询价资料,5万元以下的可提供市场价格查询记录或报价函,5万元以上的可提供询价合同或报价函;

(三)预算造价审核报告(公益服务项目可一不提供);

(四)招标公告、招评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公示(非招投标项目无须提供);

(五)供应商及备选供应商营业执照;

(六)合同样本。

第十五条 镇街公共服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前款所列资料审核村(社区)自行采购流程合法性,发现资料缺失、应标企业存在关联性、供应商资质明显不符、合同条款与采购需求不符、文书落款日期不规范等问题,敦促村(社区)及时整改,无法整改的退回重新采购。

第十六条 通过招投标方式确认施工方(供应商)的“民生微实事”—便民工程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签订确认的“民生微实事”实施内容、完成时限应当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拨付

第十七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实施费用。其中,前期费用包括该项目的规划编制费、设计费、建筑物和构筑物安全鉴定费、技术咨询费、预算编制费、招标代理费、审图费、监理费等;实施费用包括工程施工、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项目:

(一)村(社区)办公用房装修及设备采购项目;

(二)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已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类的项目;

(四)已列入政府部门年度预算或已获得其他专项补助的项目;

(五)政府派出工作站点以及村(社区)综合性服务场所的日常运营管理;

(六)应由其他法人主体提供的服务和项目。

第十九条 “民生微实事”施工主体(供应商)确定后,由各村(社区)自行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协议),并依合同约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款项(小额人工劳务费用可通过现金支付)。原则上,首期款拨付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总额的70%,工程类项目质保金约定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十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完工(结束)后,镇街留存以下资料验收备案:

(一)经村(居)务监督委员会、镇街公共服务办及预算审核单位加盖公章确认的《东莞市“民生大莞家”服务项目“民生微实事”登记备案表》;

(二)项目协商资料,包括协商签到表、协商公告、协商结果公告、协商记录表;

(三)前款第十四条所列造价审核、采购资料;

(四)项目实施合同;

(五)便民工程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及工程建设前后对比照片;公益服务项目需提供活动现场照片及满意度测评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收集核对前款所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经核对无误后,于“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中确认结项。

第二十二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结项后,由村(社区)按照合同约定向施工主体(供应商)支付尾款,并将发票及支付凭证上传“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民生微心愿”项目资金用于个体类帮扶中所涉及的资金发放和物资采购支出,具体的支付审批、票据凭证规范、会计账目记录和使用分配细则,由镇街(园区)慈善会(慈善基金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自行制定章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民生微心愿”项目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拨付到个人账户的,需留存银行流水记录;以现金形式发放的,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需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结项归档中。

第二十五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为镇街部门,其预算造价审核及采购按照属地镇街采购及投资评审制度规定执行,过程中要简化工作流程,加快审批进度,提高项目办理效率。项目验收通过后由镇街财政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主体(供应商)账户。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二十六条 村(居)委会主任是本村(社区)“民生微实事”项目采购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预算造价、采购、监工、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事会)是“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的主要监督方,对照前述条款,对项目采购、资金使用和拨付进行全流程监督,及时指出、制止、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镇街公共服务办负责对“民生微实事”项目进行审核和动态跟踪,建立完善“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发放台账;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协助审核“民生微实事”项目采购流程合规合法性;镇街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民生大莞家”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镇街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核拨、结算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民政局依托民政资金监管平台及“民生大莞家”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通报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对进度较慢、备案资料缺失的镇街(园区)及时督促提醒。

第三十条 市、镇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的监管,每年要对“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作全流程监督和审计,包括“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流程步骤、采购流程合法合规性、备案资料完整度、规范性、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计。

第三十一条 “民生微实事”项目每年办结情况和资金结算情况,镇街要通过媒体报道、公开栏公告、印册派发等不同方式向全社会公告,年底前要将当年度资金发放台账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园区)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评估或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镇街(园区)自行安排。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前述规定使用“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的村(社区),取消次年项目申报资格,不予安排拨付“民生微实事”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审核、监督职责的镇街(园区),市民政局在考评工作中酌情予以扣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或违反有关规定导致项目延期、取消或终止;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MZJ-2022-098。((关于规范“民生大莞家”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东民〔2021〕10号)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内容由东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