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消费维权十大案例⑦|大宗商品购买要审慎 协议条款要看清

2022年,消费者王先生反映其所购某新建楼盘的商品房过程中,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5万元。随后王先生表示其因个人原因在签订认购书后48小时内电话向该项目销售人员提出退定,开发商不予退还。

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未履行诚信联盟公约“两天无理由退定”的相关要求,尽快退回其缴纳的5万元定金。

市住建局接诉后,经核查确认开发商确实为诚信联盟的会员,并积极组织开发商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开发商表示,消费者所述48小时内电话申请退定不符合认购书内容中“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认购书和退还定金”的形式要求,不满足退定的条件。通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消费者表示理解。

消委会

勿轻信广告宣传口头承诺,慎重签协议

东莞市消委会点评称,商品房是居民家庭的重大投资,消费者在购房前应充分了解各方面情况,作出理性投资决定。

如我市住房政策、银行住房信贷政策等,确认自身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认购商品房时,应详细查阅销售现场相关公示资料,充分了解拟购商品房及项目设施配套、项目周边等情况,确认拟购商品房符合个人需求。

签订认购书前,可登录市房协网站查询加入“诚信联盟”的楼盘名录,凡是加入“诚信联盟”的楼盘均使用我市认购书范本,实行“两天无理由退定”。

乙方(买受人)可在认购书签订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解除认购书和退还定金,如双方尚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出卖人)应当解除本认购书并退还定金。如双方已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合同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在此,市消委会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房时仔细查看拟购商品房的相关信息,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口头承诺,慎重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避免购房风险,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开发商和消费者均应严格履行约定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杰点评称,本案例争议焦点为:消费者提出解除认购书是否必须满足“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要求。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为诚信联盟会员,应履行诚信联盟公约“两天无理由退定”的要求。

开发商按联盟公约要求与消费者签订了《认购书》,如果双方签认的认购书有效,且对消费者可在48小时内无理由退定明确约定需要由消费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则开发商和消费者均应严格履行该约定。

消费者如果要退定,应严格履行合同要求,除了要在约定的48小时内提出,还应以书面形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