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消费维权十大案例③|快递损毁赔偿争议大,邮管局介入成功调解

消费者杨先生反映其通过某快递公司托寄五金产品,保价1000元,快件到达投递站点时物品损毁,快递公司一直没有做出合理理赔,消费者杨先生认为不合理,提起申诉。

东莞市邮政管理局及时介入核查,被诉快递公司认为消费者杨先生的快递仅有部分损毁,且该快递未完全保价,只愿按保价金额的30%进行赔偿。

消费者则坚持认为该快递损失较大,维修金额已经超过保价金额,要求快递企业按保价金额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调解人员调取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该快递为企业运输途中造成损毁,企业需承担主要责任。后经调解人员耐心的普法教育,反复地沟通协调,最终快递企业承认其过失,提出赔偿1000元,最终成功化解纠纷。

消委会点评

快递纠纷协商无果可找监管部门

东莞市消委会点评称,本案中市民杨先生投诉的问题反映了快递行业常见的赔偿问题。快递服务属于民事合约,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明确双方协议的内容。市邮政管理局建议市民在寄出快递时应做好保价工作,并保存好寄递物品的价值凭证。遇到问题时可先与快递企业进行沟通,若沟通无果,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快递企业应当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主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妥善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充分保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快递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

广东凝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莹点评称,很多快递企业在快递单背面会印制合同条款,关于保价赔偿,往往照抄《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但经常被人忽略的是,邮政法适用邮政企业,而我们消费者通常打交道的快递企业并不属于邮政企业的,故与快递企业的协议约定,不应适用《邮政法》,而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通则及货运合同的规定。

大多数时候,快递企业的快递合同都是提前印制在快递单后面的,消费者无权更改或者与企业进行条款协商,快递公司约定的限额赔偿责任低于快件实际价值时,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补偿,减轻了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消费者显失公平。

加上快递企业在快递运输投递过程中存在暴力分拣的行为,常常导致快递损坏,而快递企业在相应合同条款中的免责规定,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所以,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当选择信誉较好的企业,快递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对于易碎、易腐物品在快递时,应当提醒快递企业做好标记,可以尽量避免出现纠纷时,快递企业借此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