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民间林长”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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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林长制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资源参与监督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机制,规范民间林长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东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林长”的招募、管理、权利及义务等。

第三条 “民间林长”是一个非经营性的公益岗位,其公益活动的发起、联系、组织是由各级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林长办”)提议和组织的非营利性活动。民间林长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属于非盈利、自愿、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为保护森林资源而提供的服务。

第四条 民间林长志愿服务内容包括:东莞市域内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保护相关宣传活动,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自觉践行爱林护绿行动,协助监督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反馈社会各界对林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民间林长开展有关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民间林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森林资源志愿服务、生态宣传和监督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招募

第六条 “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个人自愿申请或街道、村居等基层单位推荐产生,优先选取身体健康、社会公众形象好、有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生态建设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 “民间林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年龄18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长期在本市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有时间和条件定期完成“民间林长”的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文化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热心森林资源保护公益事业,富有志愿服务精神,能积极履行“民间林长”的社会责任,能坚持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4.了解东莞林业情况,有参加过森林资源保护志愿服务经历或者熟悉森林资源保护专业知识者优先。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宜担任“民间林长”:

1.在职市、园区、镇(街)、村干部;

2.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人员;

3.有涉林违建违章的人员;

4.其他不适宜担任林长的人员。

第九条 各级林长办需如实登记申请人员个人相关信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严格筛选确定民间林长人选,并颁发证书,为期2年,到期后视情况可延期。

第十条 作为民间林长,需同意并签署个人安全免责承诺书后,方可参与各项活动。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民间林长”管理遵循自主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条 “民间林长”实行年度评优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由本级林长办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各级林长办负责本辖区内“民间林长”相应的管理工作。履行职责包括:

1.组织本级“民间林长”招募工作;

2.监督本级“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3.负责本级“民间林长”的管理、奖惩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民间林长”正常有序开展工作,各级林长办摒除相关干扰因素,给予“民间林长”相关安全、组织、纪律、培训、补贴、评优等保障。新任“民间林长”要参加上岗培训,其他集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当月达到巡林频次要求(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民间林长”给予适当补贴;各级林长办对“民间林长”提交的意见或建议进行核实,并视核实情况给予采纳,对被采纳的意见或建议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林长办每年对表现优秀的“民间林长”予以表扬,获得优秀“民间林长”由各级林长办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民间林长”志愿者要服从管理,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各级林长办可根据情节和行为性质,给予批评教育、劝离志愿者队伍等处理。如有违法行为,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民间林长”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志愿服务队伍;

2.获得“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以及知晓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3.及时发现并举报涉林违法行为、发现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或在森林资源保护中表现突出,可在年度评优中加分;

4.对“民间林长”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5.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民间林长”承担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各级林长办举办和倡导的志愿服务活动,认真履职尽责,做好巡林记录,使“巡林监督”常态化;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不得影响或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3.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本级林长制办公室;

4.有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有风险的活动必须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履行监督举报义务,发现涉林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各级林长办反馈;

6.自觉维护民间林长的形象。

第十八条 民间林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

1.在林区内抽烟、私自用火、携带火源进入林区;

2.开展未经授权的志愿服务活动;

3.未经授权跨区域、跨范围开展民间林长活动;

4.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5.以民间林长的名义从事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6.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

7.以民间林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

8.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或者互联网等媒体上传播;

9.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民间林长开展应对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东莞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