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现行《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东轨〔2019〕62号,以下简称《乘客守则》)为东莞市轨道交通局于2019年8月1日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乘客守则》实施以来,对保障市民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安全出行、营造便捷高效舒适的乘车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乘客守则》的部分内容与新修改的上位法之间不相协调、部分内容未能及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做出适时的修正与补充,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满足乘客需求等问题,有必要修改现行《乘客守则》。
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履行了对《乘客守则》实施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包括通过在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意见,经内部合法性审核和公平竞争审查,以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形式进行了集体讨论,并最终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等程序。2024年1月25日,东莞市轨道交通局正式修订印发了《东莞市轨道交通局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东轨〔2024〕2号),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现行的《乘客守则》(东轨〔2019〕62号)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
二、修订依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
2.《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
3.《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22〕5号);
4.《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5.《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三、目标任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乘客应当遵守。《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修订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管理规范、乘客守则及年度运营服务目标。因此,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故建立健全乘客乘车规范的相关制度,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修订主要内容
新修订印发的《乘客守则》共21条,主要规定票务规则,安检要求,乘客不得携带物品,乘客不得从事或实施危害运营安全行为,乘客不得实施影响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及社会文明的行为,乘车环境,乘车秩序,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等与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密切相关内容,以及市民在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出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基本问题。与原《乘客守则》相比,新增0条,修订6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关于票价优惠。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删除了车票种类相关内容。可使用的车票种类将根据多元化支付功能的发展而更新,同时在市轨道公司发布的《东莞轨道交通票务规则》中有车票种类相关内容,因此删除了“本规则所称车票,是指运营单位发行的车票以及准许在东莞市轨道交通使用的其他车票。主要包括:单程票、日票、月票、纪念票、东莞通卡、银联IC卡、电子客票等”内容(第四条)。
(二)关于学龄前儿童票务政策。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对学龄前儿童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票务政策进行优化调整。为顺应国家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提升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关于对调整我市学龄前儿童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票务政策的复函》(东轨函〔2023〕566号)要求,将儿童免费乘坐身高标准由“不超过1.2米”调整为“不超过1.3米(含1.3米)”,将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带一名身高不超过免费标准的儿童进站乘车”调整为“可免费携带两名身高不超过免费标准的儿童进站乘车”(第六条)。
(三)关于不得携带动物、物品。结合城市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经验,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对不得携带动物、物品类别进行更精准的表述。“畜禽和猫、狗等宠物”修改为“猫、狗等宠物、畜禽等活体动物”,“运货平板推车”修改为“运货平板推车(空车折叠且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电动类车(含电动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修改为“电动类车(含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等,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除外)”(第九条)。
(四)关于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第三十五条、《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要求并结合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经验,增加了不得“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插座”“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推挤、嬉笑打闹”内容(第十条)。
(五)关于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及社会文明的行为。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对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及完善。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5号)第三十六条、《东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要求并结合轨道交通行业运营经验,增加了不得“在车站及出入口、通道内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堆放杂物”“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乱涂”“携带宠物(导盲犬、军警犬除外)乘车”“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溜冰鞋,在座位上堆放物品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在车站和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在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含电子烟)”“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兜售、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歌舞表演,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穿戴或展示涉邪、涉恐、涉黄、涉非法宗教宣传、违背公序良俗的服饰、徽章、器物、标识、标志及标语等”“无特殊情况在站内或楼梯、疏散通道等长时间滞留”“在车站和列车内滋扰乘客的行为”“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运营秩序及社会文明的行为”等内容(第十一条)。
(六)关于自动扶梯搭乘要求。新修订的《乘客守则》对自动扶梯搭乘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根据2号线的运营经验,很多扶梯客伤都是乘客倚靠电扶梯裙板导致,为了乘客的安全,增加了“不要倚靠电扶梯”(第十三条),同时吸取电扶梯安全事件的经验,穿松散的鞋搭乘扶梯容易让鞋卷入梯级与围裙板之间的间隙,为了乘客的安全,增加了“不要穿松散的鞋”(第十三条)。
五、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优化调整学龄前儿童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票务政策,有助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适应新形势下运营服务管理的新要求,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高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细化和明确乘坐城市轨道交通不得携带物品,规范乘客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行为,有助于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轨道交通的乘坐秩序,能够有效节约运营管理成本,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为乘客创造安全、文明、舒适的乘车环境,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同时,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对外的一个窗口,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缩影,乘客文明出行也将助力城市文明形象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