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预付60万后美容店搬迁拒退款,法院:返还50万

11月23日,九派新闻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2021年起,张女士一直在A公司门店接受美容美发服务,先后向A公司的关联公司B公司及其股东、员工预付费用共计60余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2023年初,A公司门店突然搬迁,张女士担心后续服务无法保障,多次找A公司、B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款项,均被以“可到新址继续消费,无权要求退款”为由拒绝。后张女士向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求助,两公司仍拒绝出面协商解决。在此期间,A公司于2023年11月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马某、林某既是A公司注销前的股东,也是B公司的股东。

张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服务合同,退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并要求马某、林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在张女士仍有未消费款项的情况下,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其股东马某、林某作为清算义务人,未能证明已履行法定清算责任,依法应对A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B公司作为共同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共同承担退款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服务合同,B公司、马某、林某向张女士返还未消费预付款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