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余名考生作弊入职政府等部门,仅开除公职怎能平息众怒?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6日,广东高院公布一则案例,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洁、陆某强、李某共谋组织考试作弊,以自身及被告人王某、杨某伶等数十名高学历人员为“枪手”组建替考“团队”,通过计算机合成兼具考生和“枪手”面部特征的照片,用于线上报考和制作虚假身份证件,由“枪手”持假准考证和身份证混入全国十余省市的考场,利用考试组织部门身份验核漏洞,代替考生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89次,累计收取替考费用逾千万元。案发后,百余名通过作弊手段入职的考生均被开除公职。

这则案例公布的细节不少,作弊的手法也进行了披露。严格来说,这是一则旧闻,发生在几年前,但今天仍能给公众强烈的警示意义:考试事涉社会公平公正,应该堵上漏洞。特别是在当前,在各种作弊手段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应该加强防范。同时,不管是组织考试作弊,还是找人替考,会付出法律代价,警示公众不要以身试法。

数年前的案例引发公众热议,因为给人强烈的不公平感,这些找人替考者入职政府部门,不是对其他本该考上的人不公吗?哪怕他们被开除公职,依然不能平息公众的愤怒。特别值得一问的是,这些找人替考者,是不是都付出了法律代价呢?

在2024年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报道中称,部分找“枪手”替考的考生被另案处理。如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分别具有的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褚某危、童某拘役五个月至三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为什么是“部分”,而不是“全部”呢?应该强调,一些考生对替考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甚至误以为替考行为只是“违规”而非“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相关法律规定,应该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那些找人替考者,不管考没考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

这百余名考生和其他找人替考者,到底受到了什么处理,就值得追问。他们到底有没有全部被另案处理,不能成为谜团。可想而知,如果让这些人混入政府部门,会给社会造成多么大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有关部门对各种考试作弊行为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态度。随着新技术的应用,作弊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高超、越来越隐蔽,相关部门应该密织防护网。特别是国考、省考这样重大的考试,应该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让德才兼备者能在选拔中脱颖而出,决不能让不法分子混进政府部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留下诸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