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女子林某谎称为一名年近八旬的上海老人怀孕生子,从2020年8月到2023年,陆续以怀孕、生孩子、请保姆、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学费、买车、装修等事由向老人索要160余万元。老人在弥留之际书写自书材料并由家属帮忙报警。2025年4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日前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公布此案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原判根据林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因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开资料显示,被告人林某,女,福建省某县人,初中文化。2019年,时年32岁的林某在上海工作期间,认识了上海七旬老人石某,双方发展为男女关系。2020年,林某离开上海返回福建,并很快在福建福安结婚生子。2020年8月至2023年期间,林某虚构自己为被害人石某育有一子取名“石一凯”,小名叫“牛牛”的事实,并陆续以怀孕、生孩子、请保姆、支付生活费、医药费、学费、买车、装修等事由骗取石某钱款共计160余万元。
后来,年逾八旬的被害人石某在生命弥留之际,手写自书关于林某为自己生育一子的相关材料后,其家属报警。2024年5月8日,林某在福建省福安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一审宣判后,林某上诉辩称:其仅以自己孩子生病冒充被害人石某的孩子生病骗取了对方4.5万元,其余涉案钱款均系石某自愿赠与自己,其未虚构为石某怀孕的事实。
林某的辩护人进一步提出林某与石某系情人关系,部分涉案钱款应认定为民事赠与,二人具有以情感为基础的特殊关系;2021年2月之前支付给被告人的30万元,系因被告人怀孕而自愿给付,与诈骗无关;后续资金认定为诈骗的证据存疑,可能是包养费或生活费,属于民事赠与;林某是否为石某流产的事实未查清;石某个人报案意愿的真实性存疑,相关报案材料存疑,自书材料未提及要报警;林某承认部分诈骗事实,认罪认罚,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被害人石某当时已逾80岁,其在弥留之际书写自书材料并由家属帮忙报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林某到案后曾供认其通过上述方法诈骗石某的事实后翻供,但翻供理由反复无常,自相矛盾。林某曾辩称自己真实怀有石某的孩子,后来在一个私人诊所把孩子流掉了,该辩解与公安机关查证的事实不符;林某上诉称“从未告诉过石某孩子是他的,石某自始至终都知道孩子不是他的”,但其在庭审中又改口称确实怀有石某的孩子,石某还陪同其去医院检查,后来孩子被引产掉了;林某还辩称石某陆续给其钱款是因为二人有情人关系,经常裸聊,该辩解与其到案后的历次供述均不符。
在案证据反映,林某在微信中多次以其为石某生养孩子十分辛苦为由索要钱款,还给石某发送名为“石一凯”的医院预约记录单,聊天内容均以石某系孩子父亲为背景展开,上述证据与林某到案后的供述相互印证。从常情常理判断,石某在年约80岁,身患重病,且林某早已回到福建老家几乎未再见面的情况下,不可能以所谓情人关系、裸聊关系多次向林某支付巨额钱款。在案证据证实涉案钱款均系林某以虚构的“石一凯”为名诈骗石某所得,林某的辩解不能成立。综上,对林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2025年6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或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