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案被告人被判死缓,判决书详解如何认定与量刑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12月23日上午,备受外界关注的“姐姐为亡弟追凶27年”迎来一审宣判,广东湛江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易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易庚华落网时照片。 资料图

易庚华落网时照片。 资料图

作为被害人家属,姐姐李海玉听到上述判决结果后,心情很低落,说话声音很小,不时失声痛哭。李海玉强调,他们的诉求一直都明确,要求判处易庚华死刑。后面,他们将会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李海玉还介绍,易庚华在宣判后没有发言,不确定其是否会上诉。

据一审判决书,湛江中院指出,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等证据,被害人具体死因等情节无法完全查清,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易庚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易庚华落网后,2021年2月,湛江市检察院曾作出不起诉决定。湛江市检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显示,本案的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检鉴定及现场提取的刀具均已丢失,证实该尸体死因只有言词证据,没有任何书证,且现已无法找到尸体,死因未能查清。

一审是如何认定易庚华犯罪事实的

据一审判决书,公诉机关认为,其出示的相关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易庚华逃避了三十多年,其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的伤害恶劣,应予严惩,依法应判处其死刑。

庭审时,易庚华辩解称,其没有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平,案发时他与李某平面对面,当时他手上拿着刀,李某平光着脚向他跳过来时打滑,刀刺中李某平的左胸部。

易庚华的辩护人提出:1、本案涉及易庚华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直接证据只有易庚华本人的供述,但易庚华关于是否故意杀害李某平的供述前后矛盾且翻供,本案其他证据均不是直接证据,不能形成紧密联系、没有遗留环节的证据链,且本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唯一性结论,不足以认定易庚华故意杀害李某平。2、本案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关于被害人李某平的刀伤,死后的状态,作案工具等问题相互矛盾。3、现场发现的尸体是否为被害人李某平,附案证据相互矛盾,至今未有科学的鉴定结论。4、本案被害人李某平的身高,作案凶器,被害人具体死因,案发现场等存在的问题至今未查清。5、如果认定现场发现的尸体就是被害人李某平,依法应认定易庚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已超过追诉期,建议不予追究易庚华的刑事责任。

湛江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易庚华具有作案动机,其归案后多次供述因与被害人李某平的父亲李某祥存在工资纠纷产生杀害李某平的念头,与证人李某祥、王某妹等人证明易庚华作案前与李某祥因工资纠纷发生争执并扬言杀害李某平的证言相印证,足以认定易庚华具有杀害李某平的作案动机。再是,易庚华具有作案条件,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行为。李某祥、李某萍、李某等证人证明案发时是易庚华将李某平带离学校,并将李某平带离学校到作案现场。上述证人证明的事实得到易庚华的供述印证,足以证明案发期间,易庚华将李某平骗走并带到发现尸体的现场甘蔗园后独自离开。

此外,易庚华供述的作案手段能与证人王某泽、尹某坚等人的证言及立案侦查报告相印证,足以认定李某平死于刀伤。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发现的尸体就是李某平。易庚华明确供述,被其杀害的就是李某平;被害人家属李某祥、李某萍等人通过对尸体的衣服,尸体右手拇指指骨进行辨认,确定死者就是李某平;易庚华指认的杀害现场,就是发现尸体现场。

湛江中院指出,易庚华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动机、作案的经过等故意杀人事实作了多次稳定的有罪供述,供述的整个作案过程完整,其到案后能够指认犯罪现场,本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情形,虽然易庚华曾翻供,但易庚华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且其辩解与在证据能够相矛盾,而上述有罪供述内容具有亲历性特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采信上述有罪供述。

湛江中院表示,综上,虽然负有举证责任的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作案凶器等证据,但发现尸体、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埋葬等事实,均有多名证人证言证实,且有易庚华的供述、原始的《关于对北和镇迈车坎村甘蔗地死尸案进行立案侦查报告》予以印证,足以认定易庚华与李某祥因工资纠纷产生矛盾,遂将李某平骗离学校,带到迈车坎村甘蔗园内,持刀捅刺李某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因此,易庚华及其辩护人所提易庚华没有故意杀害李某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因量刑证据存在瑕疵,被告人被判死缓

对于易庚华的行为定性问题,湛江中院审理认为,易庚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所提易庚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对于本案追诉期问题,湛江中院表示,经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24日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书》,对易庚华予以核准追诉,辩护人所提本案已过追诉期限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湛江中院审理表示,易庚华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易庚华持刀杀害无辜儿童,犯罪后果和罪行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公诉机关未能提供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被害人具体死因等情节无法完全查清,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易庚华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据此,12月23日,湛江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李海玉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宣判后,湛江中院相关负责人曾跟她解释,因李某平的遗骸未能找到,物证存在瑕疵,没有办法判处易庚华死刑。她刚开始不清楚死刑和死缓的区别,了解清楚后,当场表示不接受该判决结果,会向湛江市检察院申请抗诉。

在附带民事判决方面,湛江中院一审判决易庚华赔偿李海玉经济损失66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