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情夫能找他要补偿或赔偿吗?
2021年3月,因当场捉奸后收取妻子情夫刘某某25000元“补偿费”,淄博男子路某某被法院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刑期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4年10月,持续申诉的路某某被改判无罪。
此前,为寻求谅解,路某某的父亲路先生曾给付刘某某25000元。法院改判后,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某某,要求其返还上述钱款。
2025年7月2日,本案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近日,中国新闻周刊从路先生处获悉,法院已裁定驳回其起诉。
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开庭时刘某某未到庭应诉,仅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状。
在答辩状中,刘某某表示,这是路某某一方归还“敲诈”他的25000元,而且他出具了谅解书,“25000元本身就是我借来的钱,这不是我的非法所得”。
裁定书中提到,从款项的性质上分析,涉案的2.5万元系路某某基于妻子张某出轨,向婚外第三者刘某某索取的款项,实质上是刘某某侵害路某某配偶权应否给予补偿问题。
“对于婚外第三者侵权,第三者与配偶通奸等案件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法律就第三者对配偶的侵权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不承认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刘某某的给予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也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一审法院称。
法院认为,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评价该款项的性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对此也不应做过多的干涉、评价,对此不保护也不反对,故原告路先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此前,本案的刑事判决更多强调的是涉案款项的取得方式。
法院认定的事实显示,事发时,路某某的妻子张某(现双方已离婚)与刘某某系情人关系,相识近3年。
事发当日,因张某送孩子上辅导班前在家打扮很长时间,路某某产生怀疑。张某送完孩子后,进了位于同一栋楼的酒店房间里。路某某向保洁人员谎称自己忘拿房卡并要到房卡开门进入房间。
本案的刑事一审判决认为,路某某随后以拍摄裸体视频、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强行向刘某某索要钱款,构成敲诈勒索罪。
但淄博中院在改判时调整了表述:刘某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伦理道德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淄博中院称,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针对此次的民事诉讼被驳回,路先生的代理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路先生将提起上诉。
该代理律师称,路先生是在儿子被诬告陷害,面临逮捕的情况下,为了让儿子获释才给了刘某某25000元,现在再审改判儿子无罪,是基于不构成犯罪,并不是基于取得谅解。所以,他作为原告要求刘某某还钱,既合情合理,又合法合规,也符合社会的价值观取向。
中国新闻周刊多次尝试拨打刘某某的电话,但均提示正在通话中。
记者:陈威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