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寮·溪江苑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的公告(第一批次)

关于东寮·溪江苑项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方案的公告(第一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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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为东寮·溪江苑项目,位于东莞市寮步镇石河东路旁。本次供应3号楼共168套现房(其中3栋902、3栋905、3栋906为展示样板间,不参与本次选房),综上本次推售房源共165套房屋,以精装房交付,房屋户型、套数等情况详见附件1。

  二、配售价格

  该项目房屋销售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单套房源销售价格详见附件2。

  三、申购条件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本人、配偶及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员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年满35周岁。申购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

  (二)购房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年限等情形认定,下同)6个月以上。

  (三)购房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且在本市工作累计满1年;

  3.在本市工作累计满5年。

  已享受房改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将视同享受房改政策核定有关待遇。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主导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或享受住房租金补贴的,应在办理网签前腾退所租住房屋或停止发放(申领)住房租金补贴。

  四、申购配售工作安排

  (一)网络申购(2026年4月13日-2026年4月17日)

  网络申购期内,申购人在微信搜索并登录“莞e住建”,点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登记”进行登记,轮候登记顺序将作为轮候顺序及选房顺序。此前已参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意愿登记的申购人,原意向登记顺序有效,已同步转为轮候登记顺序,不需要重复登记完成登记申购人可登录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http://zjj.dg.gov.cn/,点击“数字住建统一门户”进入,完成“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登录,点击“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图标。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上传材料电子版并同步到东寮·溪江苑销售中心提供纸质材料,网络申购期届满将停止受理。未提交纸质材料的,将视为无效申请,不能进入资格审核环节。

  (二)资格审核

  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及选房顺序将在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寮步镇人民政府网、东实保障房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如有异议可进行电话咨询:0769-83222778。本批次选房顺序规则说明:

  1.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登记且意向购房区域在寮步镇的人员作为第一档,按照项目所属镇街(园区)的登记顺序排列;

  2.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完成登记但意向购房区域不在寮步镇的人员作为第二档,按照全市登记顺序排列;

  3.本公告发布之日及以后登记的人员作为第三档,按照全市登记顺序排列。

  (三)按序选房

  每批次审核结果公示后,由销售单位通知选房。申购人持身份证原件、黑色签字笔(自备)依时到场。因超时报到导致错过选房顺序的,自动轮候到最后选房。未到现场参加选房的视为放弃,不再保留轮候资格。

  (四)购房确认

  成功选房的申购人与产权单位签订房屋认购书、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以及缴纳房款,逾期视为放弃。

  五、关于房屋交付使用时间

  房屋交付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六、售后管理的规定

  (一)关于住房使用。承购人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二)关于产权转移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产权的转移登记依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住建规〔20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根据购买价格、存款利率、房屋折旧及同期新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等因素,依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东住建规〔2025〕8号)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69-23889222(营销中心),咨询时间:9:00至18:00。

 

附件:

1.东寮·溪江苑项目情况表.docx

2.销售价格一览表.xlsx

3.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表及收件清单.doc

以上文章转载于: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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