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涉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案件类型。据悉,近年来,东莞第一法院民三庭以严厉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为导向,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先后荣获“广东省扫黄打非先进集体”“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有功个人”等称号。近两年,东莞第一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17件,涉案金额达7亿元,对228名被告人做出有罪判决。

毛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平等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自2018年起,被告人毛某某从网上购进国外某软件公司的光盘、软件密钥,订制相关包装纸盒,被告人毛某伟负责测试、验证某软件密钥的版本和去重,再交给刘某、毛某豪等人重新包装整合成某软件公司软件套装成品及单独密钥,聘用销售人员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及聊天软件在网上销售到国内及境外。经审计,2019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间,毛某某、刘某通过阿里巴巴国际站6个账号,售卖侵犯著作权产品金额合计5343413.83美元。在涉案人员及销售人员的网络聊天记录中,发现其他侵犯著作权且有收款记录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11970.40元。从涉案人员持有的手机、电脑、U盘等设备提取到某软件密钥、0ffice365账号密码格式的文本、字符串共2447057条(去重后)。经鉴定,均为未经某软件公司许可,复制发行的非法物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某、刘某、毛某伟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侵权某软件公司著作权的产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毛某伟是从犯,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东莞第一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毛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对毛某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被告人一审均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结合软件销售的本质特征,揭示了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软件密钥、激活码的新形态侵权模式,展示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该案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在审理阶段经过补充侦查和重新鉴定,公诉机关变更起诉金额,由两千多万美金变更为五百多万美金。同时,深入释法说理,让被害单位某软件公司充分理解并认可法院的裁判规则和尺度。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某软件公司向法院和承办法官送锦旗以示感谢,充分体现我国司法对中外知识产权主体的平等保护。

周某记、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全链条打击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23年期间,犯罪团伙头目周某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多地组织多名成员制售假冒某奥、祖某龙等52个注册商标的香水。周某记全面统筹并联系假冒注册商标香水原材料及包材商;石某某受周某记指使,负责对接香水材料供应商,收取香精、包材、配件,安排物流收发货等。周某乐按照周某记安排,参与假香水生产窝点组织生产、租赁厂房仓库、安排打点关系,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车间具体生产。成品由王某某通过微信及销售人员马某某等途径销售给李某程、陈某等分销商。还有周某峰、王某雄、王某珍、韦某某、郑某某等犯罪团伙成员协助财务或直接参与生产、运输环节。经司法审计,核实周某记涉案团伙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约为1.235亿元。案发时,侦查机关查获假冒多个注册商标品牌的香水成品、标签、玻璃瓶等,货值合计640.81万元。另抓获香料供应商吴某某、包材供应商汤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彭某某、物流商张某某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记、王某某、周某乐、石某某、王某雄、王某珍、周某锋、汤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杜某某、张某某、马某鹏、马某滨、韦某某、郑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因被告人周某记有立功情节,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东莞第一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周某记等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二千万元至二万元不等。被告人彭某某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陈某、李某程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等依法销毁处理。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坚持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生产源头到销售终端,分层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充分考虑各成员的参与程度、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因素,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评价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坚持平等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坚定决心,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伍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相同的商标”罪名要件的认定
【基本案情】
乔某公司是第G782614号“EM***IO老鹰标识AR***I”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中间的老鹰标识中空显示“GA”。伍某自2019年3月开始,在没有取得乔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网店非法售卖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链、手环等商品,老鹰标识中间未显示“GA”,销售数额达45812.96元。2019年8月,公安机关在其住所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戒指、手链、手环等商品一批,价值约为806700元。案发后,伍某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属于“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本案中,在权利人案涉注册商标中间,由横向线条组成的老鹰标识,是利用连续断开的线条造成的空隙形成“GA”字母,“GA”非商标主体部分,在整体商标中并不突显,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涉案手环、手链、戒指所使用标识除没有“GA”外,其他与权利商标完全一致,二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伍某直接将中文“阿某尼”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品牌名称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争商标就是注册商标,足以证明伍某主观上故意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涉案标识应当认定为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伍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东莞第一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缺乏不属于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要素,细微的差异不足以影响注册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同类商品的使用范围、消费者群体的认知习惯等进行综合评价,不足以引起一般公众的注意和区分,应当认定为属于“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彰显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曹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民一体式全面及时保障权利人权益
【基本案情】
某精密科技公司是某品牌手机公司的供应商,负责生产该品牌手机的摄像头等相关零件。某精密科技公司与某模具公司有劳务派遣关系。为了提前获取某品牌手机的外观数据来制作手机壳,某逐公司的法人杨某找到某模具公司的老板曹某某,让曹某某指使外派员工甘某某、魏某两次从某精密科技公司来料品质检验部窃取三个尚未对外发布的某品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致使该品牌手机外观数据提前泄露。经鉴定,该品牌手机摄像头金属圈铝片设计技术信息点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320万元。案发后,四名被告人与该品牌公司达成赔偿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杨某、甘某某、魏某无视国法,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遂东莞第一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缓刑四年半至两年半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该案系东莞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本案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等无法进行计算,以被告人泄露的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法院充分考量权利人为挽回经济损失的成本和效率,对权利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审查后,纳入刑事程序一并审理,一体化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既全面及时维护了权利人的权益,被告人亦因积极履行赔偿获得从轻处罚。此种刑民一体操作实践,对提高权利人维权实效、降低维权成本都有积极意义,是维护创新主体核心竞争力的一次集中展现。

吴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营造清朗有序的教育文化环境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周某合伙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在无名工厂复制、发行多家著名出版社出版的“广东中考高分突破系列”“河南中考面对面系列”等书籍,并通过网店进行销售。经统计,吴某某等人通过网店成功销售上述盗版图书共5778套,销售总金额为235709.36元。2025年2月,侦查机关在该窝点现场将三名被告人抓获,并现场查获未销售的55种图书共1019套(经鉴定,均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案发后,吴某某、王某某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周某无视国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三名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周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对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系从犯,考虑二人系初犯,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故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东莞第一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等依法销毁处理。三名被告人均服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击复制、发行、销售盗版教辅图书犯罪的典型案例,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态度和“打源头、端窝点、断链条”的坚定决心,对盗版图书的“复制—销售”环节予以刑事打击,切断侵权复制品的流通路径。同时,法院综合考虑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从宽处理。本案判决对于引导全社会共同尊重知识价值、抵制侵权盗版、营造清朗有序的教育文化环境、维护青少年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和积极意义。
接下来,东莞第一法院将继续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文化建设的促进作用、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增强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重视,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更加公正和有力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