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第一法院发布两件“涉毒”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了两件涉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被告人全某与袁某(另案处理)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份,全某一次跟随袁某到其租赁的广州市某农场时见到袁某在晾晒白色晶体。全某一问,得知白色晶体居然是袁某制造的冰毒。但全某既没有规劝丈夫收手,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任由其继续贩卖毒品。

2020年11月11日,袁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并于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全某得知袁某被抓获后,因担忧袁某被判刑,遂将二人在东莞的住所保险柜内约15克毒品用热水溶化后,倒进厕所冲走。又于2020年11月12日、11月17日、12月3日分三次租赁车辆到广州某农场将袁某放置在农场里的玻璃器皿一批、粉末等物品一批、电脑等运回东莞匿藏。

2021年1月6日,侦查机关根据线索抓获被告人全某,并在上述场所起回玻璃器皿等物品一批。

全某被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鉴于被告人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罚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在于不仅妨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分子的及时惩办,而且这种行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法律的制裁、继续作恶,危害社会,因此,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予以惩处是十分必要的。

贩卖、运输、持有毒品等行为构成毒品犯罪大家耳熟能详,但对于包庇毒品犯罪的行为认识较少,特别是基于亲属关系,行为人毫不犹豫就包庇了毒品犯罪分子,却不知道已触犯刑律。本案被告人全某与毒品犯罪分子袁某系夫妻关系,明知道袁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仍对其进行包庇,虽基于亲情,但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案例二:制作、销售“一粒眠”

2018年年底,“阿义”等人预谋购买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硝西泮(硝基安定)用于贩卖,遂找到被告人缪某忠帮忙联系上家购买10公斤硝西泮。缪某忠与“水饺”等人前往湖北省某酒店以35万元购入10公斤硝西泮粉末。交易完成后,缪某忠等人找到吴某和、徐某俊两人,将该10公斤硝西泮粉末运回东莞市。

2019年7月份,“阿义”“水饺”等人因该批硝西泮未能顺利售出,遂打算利用上述硝西泮制作成“一粒眠”药丸出售并与吴某和、徐某俊等人约定分成比例。

吴某和、徐某竣分别租用了不同的厂房用作生产及储藏“一粒眠”。随后,被告人张某铨加入,几人共同合伙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生产了70万颗绿色“一粒眠”,张某铨拿走其中约10万粒作为分成,被告人魏某通帮忙为“阿义”出货7次共计7万粒,剩余的绿色“一粒眠”存放在某仓库内。

2020年8月,因第一批生产的绿色“一粒眠”药丸品质较差,张某铨等人又重新购买设备,将第一批生产的绿色“一粒眠”改制成橙色“一粒眠”药丸共计约40万粒,张某铨拿走了其中约7万粒作为报酬,魏某通为“阿义”出货1次共1万粒,剩余的“一粒眠”存放在某仓库内。

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接线索后对吴某和等人进行侦查,先后抓获吴某和、徐某竣等人,并在其制毒、藏毒所在点查获含硝基安定成分的绿色药丸11箱共79袋、橙红色药丸4箱共26袋、浅橙色药丸1箱共8袋及生产器具一批。此外,徐某竣还替他人保管一批咖啡因粉末而被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和、徐某俊明知是其他毒品而运输、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铨、缪某忠、魏某通明知是其他毒品而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俊还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35000元至15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

“一粒眠”又称“眠仔”,是一种在东南亚、台湾地区流行的新型毒品,近年来开始在国内多见,主要成分是尼美西泮(又名硝甲西泮),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属于国家二类精神管制药物,吸食该类毒品会让人产生嗜睡、疲倦、意识模糊、记忆中断等现象。一些不法分子将“一粒眠”混入酒水饮料中,用来迷奸女性。另外,对于吸食氯胺酮等新型毒品的人,“一粒眠”是一种“解药”,能帮他们从吸食毒品中的狂躁亢奋中快速抑制下来,常用于娱乐场所内应对公安机关的临检。

“一粒眠”的迷惑性非常强,滥用会加剧其他毒品的副作用,容易导致吸食者情绪失控,引发幻觉、自杀,以及暴力倾向,过量服用会出现心脏受压、昏迷等症状,长期混合吸食亦会导致精神失常、损害心脏、肾脏,甚至危及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