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感情纠纷杀人撞人致7死11伤,伤害无辜自会吞下恶果,网友也别“落井下石”

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

5月14日,山西省吕梁市兴县通报,2023年5月13日下午14时许,兴县奥家湾乡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接报后,公安机关迅速启动侦破机制,全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亮(男,27岁)因感情纠纷在奥家湾乡沟门前村将郭某英(女,21岁)致伤,将裴某英(郭某英的婆婆)、蒋某龙(郭某英的丈夫)、蒋某宸(郭某英的儿子)杀害。随后,郭某亮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逃窜,将1名出警人员和13名行人撞倒。截至目前,该案件共致7人死亡,11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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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感情纠纷杀人撞人致7死11伤,消息传来,让人震惊。无论如何,只要伤害无辜,就终将自吞恶果,法律必将严惩嫌犯郭某亮,以彰显人间正义。

通报中,因为有“感情纠纷”的说法,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讨论。有人注意到,21岁的女受害人郭某英有丈夫,就将行凶者和她联系起来,认为郭某英就是感情纠纷的对象。还有人说,行凶者只是将郭某英致伤,说明“是真爱”之类,这更让人震惊。

案件是不是他们二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引发呢?官方并没有作具体说明。那么,在事情并不明朗的情况下,对此进行猜测定性,还评说一番,恐怕就有伤人的可能。

暂且不说郭某亮的感情纠纷对象是不是郭某英,也要强调,感情纠纷是一个很笼统的说法,有很多种可能性。男爱上乙,乙表示拒绝,并没有与他恋爱交往,甲恼羞成怒,这也是有可能的,并不代表乙就犯有什么错误。公众对官方通报中的“感情纠纷”四个字,要保持理性和客观的态度,不要看到这四个字,就认定两人有“感情”,然后进行脑补联想,再将矛头指向受害一方,搞什么“受害者有罪论”这一套。受害者已经家破人亡,无端猜测、评说,不是落井下石吗?

近年来,一些因感情纠纷而伤人杀人的案件,都出现过类似情形:少数人指责受害一方有过失,才让作案者行凶。不得不说,这个矛头不仅偏了方向,还有为行凶者洗白的嫌疑。

必须明确,感情的事是两个人的事,发生纠纷和矛盾,也必须在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之内来解决,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只要一方拿起武器行凶,就没有任何宽容的余地。

爱一个人是单方面的事情,恋爱结婚却是两个人的事情。感情的事情强求不来,遇事保持理性和冷静,是做人的必备素养。因爱生恨,因恨伤人杀人,最终只会毁了自己,让自己堕入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