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我市环卫行业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通过对全市环卫企业开展信用积分管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环卫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修订的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已开始重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要有序推进各地区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可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增强企业诚实守信、依法交易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环卫行业市场信用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任务重、周期长,既需要各级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层层推进,也需要环卫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环卫行业信用建设必须以信用为核心,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环卫市场主体信用情况记录、共享、公布等机制,形成不同地区、不同层级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共享,实现环卫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环卫市场信用体系形成。构建完善的环卫市场信用体系,制度建设是第一步。修订东莞市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实施方案,有利于环卫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开展,也将利于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
(三)《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四)《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四、主要内容
该方案共分6方面内容,分别是工作目标、工作范围、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等级划分、评定流程以及附则,主要对评价内容、等级划分和评定流程进行了明确。
(一)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企业履约能力,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行业协会等级评定、关心关爱环卫工人等方面共12项加减分指标。二是企业服务质量,主要包括规章制度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落实环卫作业要求、市级主管部门评定、获得奖励表彰、社会舆论监督、业主满意度以及受到通报约谈等方面共35项加减分指标。三是企业遵纪守法,主要包括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工人工资和高温补贴等法定津贴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方面共14项加减分指标。
(二)等级划分。主要包括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两项内容。一是等级评定,在1000分原始信用积分基础上,通过对企业履约能力、服务质量、遵纪守法共61项加减分指标情况进行积分评定,根据企业信用积分结果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等级分为优(1200分及以上)、良[1000分-1200分(不含)]、差[1000分(不含)以下]三个等级。二是等级管理,根据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期限一年。其中,评价等级为优的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优先推荐参加政府招投标项目、评优评先活动;评价等级为良的企业,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实行严格的日常监督检查,并限制其参加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
(三)评定流程。评定流程按照信息登记、资料提交、信用评定、结果公开、结果运用的流程进行。一是每年1月,各镇街(园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集上一年度辖区内环卫项目信息;环卫企业通过“东莞城管行业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向市环卫行业协会提交《东莞市环卫行业信用积分评定表》(见附件2)及得分佐证材料。二是每年2月,市环卫行业协会对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评定结果,并报送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卫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审核。三是每年3月,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市环卫行业协会初审意见、各镇街(园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及相关部门意见,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审定。四是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完成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对各环卫企业信用综合评定等级及分级分类监管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将企业信用信息和综合评价结果在广东省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相关媒体进行公布,同时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市信用管理部门。
五、主要修订内容
对比2022年12月印发的《东莞市环卫行业信用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区分分数段,1200分及以上的,综合考评等级为优,1000分-1200分(不含)的为良;1000分(不含)以下的为差。
(二)对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为差的企业,增加“限制其参加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的约束措施。
(三)完善关于“一票否决”的表述,符合有关情形的,明确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差,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对“合同履约情况”和“业主满意度”事项单一企业存在多项目的情况,采取计算平均得分的方法,降低承接项目数量对企业积分的影响,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五)在评定工人基本工资时,明确不包含加班费。
(六)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项中,明确突发疾病死亡的(如:猝死)原则上不作扣分。
(七)合理规范“获得表彰奖励”和“社会舆论监督”事项的加扣分条件,明确“同一事项被多次不同层级单位通报表彰奖励(或被多次不同层级的媒体报道)的,按最高标准以1次加扣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