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9日,60岁的宋女士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心脏射频消融手术时,突发呼吸心跳骤停死亡。
事后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指出医方存在多项医疗过失,其中医方引用就诊1年前的医学检查结果作为手术指征,术后病历中又出现无具体来源数据等问题引起了鉴定组的注意。

图为江苏省医学会关于本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首页截图
手术中宋女士突然心跳骤停
2025年4月,宋女士因“上腹痛”至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消化科就诊,后因“室性期前收缩”诊断于4月27日转入心血管内科。
“室性期前收缩”又叫“室性早搏”“室早”,是一种临床常见的心律失常疾病。
4月29日,在院方安排下,宋女士接受了“心脏电生理检查及射频消融术”,其中射频消融术全称“经导管心脏射频消融术”,是一种穿刺血管插入电极导管,到达心脏发病位置,释放射频电流以消除“病灶”的治疗方法。
据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记载,手术于4月29日16时开始,根据心电监测提示,宋女士的室早症状最初“符合右室流出道起源特征”,医生为宋女士穿刺右侧股静脉,于右心室流出道标测位放电消融,“室性早搏一度消失”。但是停止消融后发现宋女士仍有室早发生,《鉴定书》称,心电记录提示室早图形“发生了变化”,符合“左侧起源特征”,于是医生穿刺宋女士左股动脉,于左冠窦区域消融。
17时25分,在左冠窦消融过程中,宋女士突发呼吸心跳骤停。经近两小时抢救,宋女士仍无自主呼吸、无心跳,瞳孔对光无反射,血压测不出,心电图呈一条直线,19时26分,医生宣布宋女士临床死亡。
鉴定结论为手术导致冠脉损伤
宋女士死亡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7月22日出具尸检报告,指出宋女士死因是“心脏射频消融术术中出现急性左冠状动脉损伤、心跳骤停,终致死亡。”
2025年8月22日,南通市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鉴定认为,宋女士冠脉损伤部位与手术消融点解剖相邻,损伤时机与手术操作高度吻合,因此考虑消融手术是导致其左主干损伤的主要诱因。
2025年12月9日,江苏省医学会对该病例再次鉴定,同样得出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的结论。
其鉴定书指出,在左冠窦区域开展射频消融风险较大,医方在手术中存在两方面过失,一是没有提前告知左冠窦消融风险并征得家属同意,二是没有做冠状动脉造影以明确消融靶点与冠状动脉开口之间的安全距离。
冠状动脉造影可以让医生更清晰地观察动脉的解剖结构,为手术操作提供更可靠的辅助。鉴定结论认为,医方未按常规选择做冠脉造影,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其过失是导致宋女士出现急性冠脉损伤的原因。
病历中为何出现“无来源数据” 引争议
除了手术操作过失,两级鉴定还指出医院在其他环节存在问题。
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书指出,医方用于评估手术指征的动态心电图,来源于2023年12月,距本次手术已超过一年,且宋女士入院后,手术前一天做心电图未发现室性早搏,在此情况下,医方没有复查动态心电图即开展手术,术前检查及评估不到位,手术适应证掌握不严谨,“存在过失”。
此外,宋女士病历中的“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曾记载:“外院查动态心电图提示频发室早(3W+)”,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始终未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对此评价为“病历书写存在不规范之处”。
南通市卫健委在调查时发现,上述内容是主刀医生赵某在讨论时口述的,记录员未经核实即录入病历。
宋女士家属因此认为医方涉嫌事后伪造手术指征和病历,并进而质疑,手术指征如果不足,开展手术是否必要。
但宋女士家属的这一质疑,在省市两级鉴定中并未得到结论支持。
南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的适应证选择符合诊疗常规。
江苏省医学会《鉴定书》引述《内科学 第10版》和《室性心律失常中国专家共识基层版》指出,“室性期前收缩的症状轻重与早搏频发程度不直接相关。”意味着仅凭动态心电图显示的早搏数量判断手术指征并不全面。
该鉴定书同时说明,考虑宋女士有长期的心悸病史,2025年4月27日入院病历中也有“既往心电图提示室早二联律”的记录,结合医学检查结果,专家组认为“室性期前收缩”的诊断成立。另外,通过“复阅手术视频”,专家组发现术前心电记录提示宋女士频发室早,在此情形下医方开展射频消融术“有适应证”。
医患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经历两级医学会医疗鉴定,医患双方目前仍然存在意见上的多重分歧。
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宣传与统战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院方组织团队与宋女士家属进行了几轮接触和洽谈,但就赔偿金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宋女士的女儿李女士表示,她对医疗鉴定的一些结论仍有不同意见,接下来会向中华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或者申请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记者 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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