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溪:保障农民建房合理需求 努力确保户有所居

2月25日,清溪镇召开农民住房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强调,要严格依规范认定“一户一宅”,切实保障农民建房的合理需求,特别是要强化对无房、危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兜底保障,努力确保户有所居。镇委副书记、镇长李惠明,镇委委员梁伟光、谢文达参加会议。

会议结合清溪实际,对《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审批工作流程》进行了解读说明。

会议指出,农房管理问题既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抓手,也是我市促进城乡品质全域提升、加快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的重大问题。全镇上下必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全局意识,从不同维度深刻认识抓好农房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全面加大推进力度,补齐农民住房这块短板,让人民群众从“忧居”到“有居”到“优居”。

会议强调,各部门要把握新工作要求,突出抓好整体统筹规划、突出抓好建筑品质提升、突出抓好风险防控处置,广泛深入做细做实群众思想工作,用好政策解决农房规划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引导推动农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打造高品质的连片农房小区。同时,要严格执行宅基地建房标准,严厉打击宅基地违规买卖、农房违法建设等行为,按照坚决遏制增量、分步分类处理存量的原则,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特别是对占用耕地建房、建设“小产权房”以及违法审批农房等严重行为,必须依法依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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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二是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三是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新规对“一户一宅”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年满18周岁后,也可单独认定为一户。但结婚后,夫妻双方认定为一户。

“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每户家庭及其成员可依据新规的“一户”规定进行分户,且名下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未超过分户后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总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办法》继续沿用了过去“用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4层”这一建设标准,并提出首层及以上楼层主动退让用于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的,允许建筑层数放宽至不超过6层,并明确农房建筑正射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用地红线。

镇住建局根据《东莞市农民安居房报建办事指南》制定了简易版的报建审批流程: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网上申请即可),村级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初审,村张贴由系统根据申请信息生成的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村级在将公示情况、审核意见录入系统,上传公示现场照片,生成《农房建设申请表》,连同其他材料推送至镇街审批,联审小组在15个工作日内对村提交的农房建设申请进行联合审核并加意见,然后提交镇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存在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由镇政府核发《农房建设批准书》,审批结果以短信形式通知村及申请人,并在政务网公布。

另外,报建前准备资料(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工伤保险、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险、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盖公章)、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员、施工员证书(盖公章)),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施工现场公示牌,标明农房工程基本情况并附信息核查二维码,交申请人在施工现场悬挂,申请人凭《农房建设批准书》向供水、供电部门申请报装临时水电设施。申请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备案,镇街出具受理回执,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联审小组现场核查,对农房建设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农房验收意见表》;建设情况超出审批内容,按“两违”方案有关规定,实施停水、停电、停工等措施,并对违建部分及时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