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午鱼刺卡喉、上班后不舒服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工伤诉求再审遭驳回

广西一镇政府职员杨某,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自行进行了处理。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不舒服就医,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去世。经司法鉴定,杨某系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事后,杨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人社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再审判决书,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求。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资料图 图据图虫创意

男子中午吃饭时鱼刺卡喉

上班后不舒服就医,抢救无效去世

事情发生在2022年4月24日。

当天中午,男子杨某随妻子回岳父母家吃午饭,就餐时吃过草鱼,饭后,杨某感觉喉咙被鱼刺卡住了,当时自行进行了处理。杨某生前是广西全州县咸水镇政府的在职在编人员,因五一放假调班,杨某当天属于正常上班。下午上班后,杨某感觉喉咙不舒服,打算去镇上诊所检查一下。

判决书显示,15时20分许,杨某在政府大门口遇到来拿梯子的蒋某丙,便与对方到应急储备仓库取了梯子后,再到镇上李某某的诊所,李某某查看伤情后建议杨某到医院诊治。15时40分左右,杨某告诉妻子身体不舒服,有点怕冷,让妻子陪他去医院。16时30分左右,杨某在妻子陪同下到达兴安界首某医院,但在就诊过程中病情恶化。19时15分,杨某经抢救无效去世。

经司法鉴定,杨某符合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及凶险程度高,以及发展迅速,与其鱼刺刺伤咽喉部位特殊性,及自行不当的处置,而发展至急性喉头水肿伴急性炎性反应致缺氧,缺氧亦引起气道内分泌物的增加,而阻碍气道有效的通气量,以及糖尿病基础疾病、精神紧张等因素的叠加,最终发展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后果。

家属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不属工伤,一审、二审均败诉

事后,杨某妻子蒋某向全州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调查认为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范围,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蒋某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并认定杨某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急性喉头水肿是发生在咽喉部位的一种疾病,这个疾病的发病十分突然,产生的原因有多种因素。虽然杨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受的伤,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伤突发疾病,最后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故杨某的死亡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判决后,全州县人社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社局认为,杨某是因中午进食导致身体不适,其事发时间和地点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死者家属则认为杨某虽因鱼刺受伤,但并不必然导致发生急性喉头水肿,因杨某体质特殊性,鱼刺刺伤引发感染,在上班过程中突发急性喉头水肿,送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杨某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案证据能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疾病的原因是上班前吃鱼被鱼刺刺伤咽喉。而杨某当日下午上班后处理了公务,感觉喉咙不舒服,镇上诊所让其去医院处理,去医院之前怕冷,这一过程发生在下午3点上班后到3点40分左右,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杨某的急性喉头水肿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或者加重的。因此,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突发急性喉头水肿疾病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撤销该决定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人社局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高院再审改判: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全州县人社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局申请再审称,根据相关证人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以及门(急)诊病历,杨某喉咙有不适感为当天13时左右,即发病时间应为当天13时左右,该时间杨某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根据相关规定,“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径直送医院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等要件。而杨某从发病到就医再到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情况,并不完全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起码从径直送医院抢救这一要件来看就达不到执行这一政策的标准。死者在工作时间没有突发疾病,自己感觉不舒服,自己驾车去医院看病。一审判决仅因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就视为工伤,无法律依据。人社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并支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杨某系全州县咸水镇人民政府职工,其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饭期间,吃鱼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日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去医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无争议。根据相关司法鉴定可知,杨某死亡的原因是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从杨某中午回岳父母家吃饭时鱼刺刺伤咽喉,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后自行开车前往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病情恶化,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杨某伤情的发生、发展、加剧有一个完整的过程,不能机械地将某一环节单独割裂开来,其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是中午伤情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属于原有疾病的突发,再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本案并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故全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杨某的死亡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最终, 该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